法律相关资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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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相关资料范文法律相关资料篇1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点中,法律要点是比较重要的,对于招标采购得到的相关物资而言,按照法律相关要求,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延长签订时间。对于招标采购得来的相关物资而言,在签订合同前,要以相关资料作为重要依据,这些资料不仅包括中标通知书,还包括相关合同条款、招标规范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和货物清单等;对于不是通过招标采购得来的物资而言,要在确定物资采购结果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依据主要是与结果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对于招标采购得来的相关物资而言,要保证书面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与中标者的相关条款一致,还要保证和招标文件具有一致

2、性,不允许签订不具有实质性的合同条款。2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模式至今为止,电网企业物资合格管理模式一直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在最初的电网企业管理中,还没有对物资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还没有实现统一化管理,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主要应用招标采购管理模式,物资签约对象即项目出资单位。目前,在电网企业中,物资集约化制度和体系已经有了广泛应用,对合同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实现了物资集约化管理,省公司主要负责合同签订和合同结算工作。经过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模式的不断完善和创新,分批次采购合同的管理模式得到了广泛应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已经实现了统一化目标。在电网企业中,关于物资采购的相关文件非常多,这些文件

3、都是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的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应用电子平台,对签订流程进行系统固化,实现招标全自动化,促进合同文本智能化生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实现签约文件简单化,明确相关商务合同和条款中主要的签订依据。3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流程3.1 系统流转在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主要依照中标结果和物资合同制订,合同应符合专业模板,供应商在经过在线审核确认后,将合同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输入ERP系统,最终形成订单。在此过程中,合同审批工作得到了落实。3.2 书面合同的签订在完成系统流转环节后,供应商应带着相关信息和文件前往专业服务大厅签订合同。在签订前,相关承办者要加强对

4、合同相关信息的审核力度,还应派出代表人员进行合同签订或加盖公章。3.3 合同履行在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后,要有效履行合同,要健全电网物资合同管理机制。在建立系统化台账后,应加强对招标过程、履约过程和结算等过程的管理,实现供应一本账系统化管理。3.4 健全物资调配机制要在省公司有效建立物资调配机制,完善物资调配部门。调配部门要加强对各个项目和工程业务的管理,完成物资的供应和安排工作,对物资供应的相关情况进行调差分析,加大监控力度,保证供应商正常履约,加大对物资到货情况的管理力度。3.5 健全调度机制物资调配部门的相关人员要建立物资调度机制,定期进行供应规划,制订物资到货计划,定期开展履约协调会议,对

5、物资发货情况进行合理调度,及时掌握物资运输情况。3.6 健全预警机制在物资供应中,健全预警机制是十分重要的,要加大对物资供应情况的监督力度,做好及时预警、跟踪,实现履约保障目标;要不断增加预警功能,合理进行预警参数设置,实现全方位监控和预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预警问题。4未来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重点4.1 落实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加强采购管理在电网企业中,要想加强物资合同管理,就必须加强计划管理,从保证物资管理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提高合同签订效率和合同后期履行的安全性;严格遵循相关管理标准,按照合约制订方案、确定物资采购时间和交货时间;加大对文件信息的审核力度,健全物资供应审查机制,应用闭

6、环管控方案。4.2 有效解决合同变更问题在物资合同后期的履行中,合同变是导致合同履行不到位出现的主要原因,提出物资合同变更的主体应当是管理部门的人员,并开出规范化的技术变更单。企业物资部门严格按照技术变更单上的相关内容确认合同商务变更单上内容的合理性,且签订的对方应是物资供应商。5结束语综上所述,只有加强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完善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的内容,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才能在出现法律问题后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要想加强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要完善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的规章制度,加大对电网企业物资合同管理的培训力度,加大对合同的审查力度,加强结算管理。法律相关资料篇2电影让子弹飞里,麻匪六爷

7、为了证明自己只吃了一碗凉粉只该付一碗凉粉钱,在众多看客面前,他用刀剖腹,从自己肚子里掏出血淋淋的一碗“粉块”。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竟成了六爷的现实版。现实世界里,身体维权者们自戕的“行为艺术”暗含着令人痛心的弱者自生自灭的隐喻:他们在向法定途径寻找解决之道屡遭撞壁后,被迫扮演自己的法官和仲裁者。2011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次修改的重点是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这次修改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善职业病诊断鉴定困难的现状?是否仍然存在制度缺陷未触及?而修改后的草案又能否实际发挥作用?为此,方圆记者采访了劳动法专家、北京义

8、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草案的三处亮点方圆:草案跟目前实施的法律相比,有什么可看的亮点?黄乐平:草案的进步之处在于,一、它明确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二、在缺少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或者对此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诊断机构和监督部门均有采取对应行动的义务,从而不影响劳动者的诊断;三、在缺少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既有的劳动仲裁进行救济。因此,职业病劳动者的诊断之路得以明确,将便利其获得诊断证明书。方圆:您认为草案能否解决目前职业病患者诊断难的问题?黄乐平:草案的第48-50条对于解决职业病劳动者诊断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积极的

9、作用,能够为职业病劳动者在诊断受阻的情况下,提供法定的救济途径。要避免法律流于形式方圆:很多职业病患者看到草案一阵欢呼,觉得它规定了在没有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时诊断机构可根据自己的自述做出诊断,将有力解决他们一直以来在诊断制度上最大的材料难题,不知您怎么看?黄乐平: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上,这确实是一个进步。如果在现实中可以得到落实,则有利于职业病劳动者得到诊断。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这一规定并不是草案创新的。早在2003年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卫生部对黑龙江省卫生厅的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中,都已经表述了这一要求,只是语气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从“应当

10、”转为了“可以受理二但无论是“应当”还是“可以”,理应职业病劳动者都可以在单位拒绝提供诊断相关资料时得到职业病诊断,但现实却和卫生部的规定大相径庭。我担心,草案的相关规定即使颁布了,会不会也流于形式?方圆:如何使它发挥实际作用?黄乐平:我认为,如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那么草案第48条的这个规定可能就无法发挥真正的效用,那就是: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调查、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能否得到落实?方圆:为什么是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问题?黄乐平:职业病诊断不仅仅是医学诊断,还是一种归因诊断,要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等客观材料来确定劳动者的病情是否特定工作引起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材料不足时往往拒绝受理是有其缘由的。但是,若

11、要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调查,他们具有先天的劣势。草案虽然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但是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并没有真正的动力和实力去进行这样的调查,尤其企业往往在地方上是强势主体。而且,各地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经费匹配不足,也较难支持实地调查的费用。把所有义务推到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却没有配以合理的制度支持,则会让规定流于形式,无法得到贯彻。方圆:不能依靠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所以要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上下功夫?黄乐平:要回归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本身,由其真正承担督促、调查的责任,确保诊断机构

12、获得充足的诊断依据。同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在职业卫生监督部门不履行职责时,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否则,要求其履行职责也是一纸空文。缺乏被拒绝接受诊断后的救济程序方圆:草案着重改善了诊断鉴定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材料问题,这些是进步,但在我们分析的案例中还有不少是因为诊断鉴定程序的问题导致职业病维权难。黄乐平:对,就诊断、鉴定方面而言,我认为还存在的问题是,用人单位仍然可以通过冗长的程序拖垮劳动者,即便有仲裁程序,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否认劳动关系等手段,将程序从仲裁延伸到一审、二审,其成本相对于要支付的职业病待遇来说,仍然非常微薄。另外,目前法律缺少对于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受理情况下的

13、救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只是规定,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但是,如果诊断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不可能拿到诊断证明书,更不可能向上一级提起鉴定程序。方圆:这些问题需要如何解决呢?黄乐平: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否认劳动关系以及恶意拒绝支付职业病待遇的,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应该引入类似于劳动合同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对于这种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的职业病待遇,增加其违法成本,迫使其配合劳动者做好职业病诊断和赔偿。而对于诊断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也应该明确其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复议,或

14、者要求鉴定机构直接诊断。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错位方圆:除了诊断鉴定制度,您认为在整个职业病防治上存在的最大的问题是什么?黄乐平:我认为最大的问题还是预防的监管没有得到落实。草案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从2003年开始,在职业病防治的监管主体问题上,法律规定和中央文件就出现了错位。虽然草案将国家安监总局纳入了监管主体,但是几个部委之间的分工还是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得到解决。尤其是在地方上的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草案只模糊地规定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二但这究竟是地方安监部门,还是卫生监督所?如果仍旧是后者,我们如何期待这一不掌握生产许可审批权的较为弱势的政府部门,在草案生效后,就能表现得比过去好

15、?在许多地区,职业卫生的监管形同虚设,如果再不从预防阶段这一源头抓起,则诊断鉴定制度、赔偿制度再完善,也无济于事。而职业病预防的根本,还是在各地地方上的监管。法律相关资料篇3关键词:大学生;培养法律意识;课外学习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5)28-0044-02法律意识表现在人们对自己权利与义务的认知,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以及理解和运用的程度,还有对待法律的态度。大学是一个微型的社会,是大学生接触社会的一种过渡期。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主人,是未来的希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公民法律素质和我们构建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一、高校大学生提高法律意

16、识的重要意义由青年向成年的过渡阶段是高校大学生时期,他们的意识存在着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同样,法律意识也会随之改变。由于不同的历史、家庭环境,以及大学生所处的周边环境、伙伴圈子等都对他们的身心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存在着错误现象,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并且加以引导,帮助他们身心健康发展显得异常关键。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是建立健全社会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二、分析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据有关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近几年,青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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