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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8)4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仁怀市及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省路网中心,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实施意见(黔交建设(2017)85号)印发实施后,对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
2、目招标投标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针对黔交建设(2017)85号文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结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16)执行的情况,以及交通运输部近期印发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17)142号印发)新的要求,决定对黔交建设(2017)85号文的实施意见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有关修订情况如下:一、删除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二、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修改为:高速公路项目必须设置总监办,超过60公里的项目应设驻地办。驻地办合同段长度不应超过30公里,且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不应超过3个。三、第四条第(二)款第6项的试验检测内容增加“交工试验检测”,并删除末尾“或纳
3、入中心试验室招标:修改后条款为:隧道试验检测(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初支及二衬中间质量抽检)、桥梁试验检测(桩基完整性检测、单梁荷载试验、桥梁荷载试验、注浆饱满度、锚下有效预应力等)、特殊边坡(路基)监控等试验检测内容,以及交工试验检测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招标。四、第十三条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情形修改为:一一交通运输部的评标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的专家;1亿元以下的材料采购;一一1亿元以下的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建工程、绿化工程施工;一一500万元以下的监理、监控、试验检测、专项评估;300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或遗留工程施工、养护工程。五、第十五条第一款在“投标控制价总额确定后,
4、再按各监理合同段所需监理人员数量与服务时长,依据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作为测算依据进行分割,首次进行监理招标时一次完成测算与分割”之后增加“在报送招标文件备案时一并报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备案”,并以附件方式增列监理费用投标控制价测算的指导意见;同时,增加第三款。即原条款修改为:监理招标按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投标控制价的确定应保证足够的监理费用,其总额按批复概算中的监理费总额下浮一定比例后确定,下浮比例不宜过大。投标控制价总额确定后,再按各监理合同段所需监理人员数量与服务时长,依据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工作内容,作为测算依据进行分割,首次进行监理招标时一次完成测算与分
5、割(具体建议方案见附件4),在报送招标文件备案时一并报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备案。在评标办法中,应适当降低报价的竞争性。业主单位在按以上要求保证足够监理费用的同时,应加强对监理履约、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条款,对监理单位履约、服务不到位的,扣减相应的监理费用。采用一级监理模式的,总监办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采用二级监理模式的,驻地办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总监办原则上也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若业主单位自行组建,则机构设置及其人员要求和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必须满足监理规范的要求,并报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审核同意,未通过审核的,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六、将交通运输部新印发的公路工程
6、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列为附件(修改后的附件编号为附件7),并在原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新条款编号为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制定评标办法及组织评标时,要严格遵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一)评标专家有自由裁量权的评分项,在评标时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该项满分值的60%。若评分低于满分值的60%,该评标专家应进行说明,并记入评标报告。(二)评标专家有自由裁量权的评分项得分,应以各评标专家打分的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或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三)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要熟悉细则对招标人代表的要求,应按细则第七条要求持招标
7、人出具的授权函参与评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出示授权函及身份证。(四)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认真履行招标人代表的职责:一一核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宣布评标纪律; 确定是否有评标专家需要回避; 对评标报告按细则第三十三条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评标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确保符合细则第三十二条要求。七、原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新条款编号为第十九条第一、二款):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人后,应按照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上文件含重新招标情形)以及两次招标失败采取竞争性
8、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谈判报告,按办法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时,应附上附件3所示的上报公函,作为首页(放在封面之后)与所上报的相关材料装订在一起(不得采用活页方式)。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如果没有实质性修改,则可以不再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八、在原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新条款编号为第二十条):依照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两次招标失败后不再招标而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与投标人(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或供应商)认为谈判小组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二)参加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应从此前两次招标时已提交
9、过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或供应商)中选取,原则上不少于3家。若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少于3家的,原则上应补足3家,可不受“此前两次招标时已提交过投标文件”的限制。(三)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在谈判开始前进行最终报价,招标人(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选择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标准和服务要求且评分最高(服务、咨询类采购)或报价最低(明显低于成本的除外)(施工、货物类采购)的投标人(或供应商)为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投标人(或供应商)。九、原第十九条第(六)款增加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为具体监督事项办理机构。即原条款修改为(修改后条款
10、编号为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由厅负责招标投标监督事项的办事机构:1 .监督工作由厅基本建设管理处负责,除按第十三条负责评标专家抽取外,并具体办理除以下第2至4项单列的招标项目外的招标监督。2 .涉及监理、试验检测(含交工质量检测)的招标监督委托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具体办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路网中心具体办理的事项除外)。3 .养护性质的工程招标监督委托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办理(资金来源为建设费的工程、单列的机电工程除外)。4 .单列的机电工程招标监督委托省路网中心具体办理。十、因上述修改导致的其它关联条款及附件的编号、零星的关联内容进行了技术性的相应调整。十一、修订后的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11、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实施意见重新印发(详见附件),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取代原实施意见(黔交建设(2017)85号)。十二、本次下发的实施意见文本中以黑体字印刷的内容,请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时要给予重点关注;在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时,受理备案的部门应重点核实所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是否对此予以响应。十三、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基本建设管理处联系人:陈芳;电话:0851-85954467o附件: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贯彻执行
1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实施意见(2018-02-28修订)贵州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1日抄送:各在黔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及营运管理单位。附件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实施意见(2018-02-28修订)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及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已颁布实施,为了在高速公路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好这两个法律法规文件(以下分别简称办法和条例),省交通运输
13、厅广泛征求了高速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招标人、投标人等各方的意见,并结合省招投标协调领导小组制定的贵州省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施方案(黔招组(2016)1号印发,以下简称方案)重点任务要求,制定了以下实施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养护工程项目参照执行)。一、鉴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具备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的录音录像条件,并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各招标人可按照方案重点任务第7条要求积极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达到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实际效果;达不到所需效果的,招标人应按办法第六条要求执行。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按办法第八条
14、和条例第十条要求执行,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养护工程项目则在批复施工图设计时一并审批。勘察设计任务确实需要在工可批复、核准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要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审核规定(黔发改法规(2015)484号印发)第六条规定,报发改部门同意。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执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行资格后审。四、招标合同段的划分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的原则执行,并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和标准化、规模化施工,有利于沿线资源调配,有利于合同段之间的工作衔接。同时,划分后的任一合同段招标金额均不得低于公开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金额。(一)勘察设计项目1 .主体工程(路线)划为多个合同段的,应考虑工作量尽量均衡;附
15、属工程可以考虑按专业单独划分合同段,若不分专业划分(即各专业合并划分合同段),应允许以分包或联合体等方式投标。合同段划分为2个或更多的,应明确总体单位。2 .除特殊结构的特大桥梁与特长隧道可考虑单独招标外,常规桥梁、隧道不应单独划分合同段。(二)监理及监控量测、中心试验室项目1 .监理合同段要能涵盖完整的施工合同段,即同一施工合同段不得分属2个或以上监理合同段实施监理。2 .高速公路项目必须设置总监办,超过60公里的项目应设驻地办。驻地办合同段长度不应超过30公里,且所监理的施工合同段不应超过3个。3 .路面工程、机电工程和房建工程可单独划分专业监理合同段,其他工程不宜再细分专业划分合同段。4 .瓦斯隧道、斜拉桥、悬索桥、钢管拱桥等技术复杂的特殊结构的监控量测可单独划分合同段。5 .中心试验室应独立划分合同段,每个合同段管辖范围不宜超过50公里。6 .隧道试验检测(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初支及二衬中间质量抽检)、桥梁试验检测(桩基完整性检测、单梁荷载试验、桥梁荷载试验、注浆饱满度、锚下有效预应力等)、特殊边坡(路基)监控等试验检测内容,以及交工试验检测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招标。7 .监理、中心试验室及监控招标宜同期按一个招标项目组织实施,划为不同合同段,以提高招标效率。(三)施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