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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处理站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矿业公司污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污水处理隐患,有效防止和杜绝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确保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到位、及时整改,特制订本管理考核办法Q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一条地质防治水部牵头组织机电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机电队每月25日对井下中央水仓流量计分别进行抄表记录,核实水量,纪检监察室监督。第二条机电运输部牵头组织地质防治水部、企管规划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纪检监察室每月25日对井下水处理站总进水口流量计进行抄表记录,核实水量。第三条机电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根据井下、地面两处流量计显示水量统计结果,取最小值确定水量进行月度结算。
2、第四条机电队负责建立中央水仓水量统计台帐,每日8:OO填写记录数据;陕环科负责建立井下水处理站总进水口水量统计台帐,每日8:00填写记录数据。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负责制定统一格式台账,机电队和陕西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及时填写。第五条机电运输部牵头组织企管规划部、财务部、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纪检监察室每月25日对井下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药品按照种类、数量进行核实,并检查登记陕环科上月药品库存、使用台帐、购买发票等。每次药品到货后及时通知矿业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牵头组织机电运输部、企管规划部、财务部、纪检监察室对药品入库数量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第六条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按
3、照每月药品使用量和处理水量,核算每方污水处理所需药品数量,同污水处理工艺要求计算的药品量进行对比,处理每方污水所需药品数量为日常考核提供依据。第七条机电运输部负责每月对流量计进行校验,确保流量计数据准确无误。第八条要求陕环科每班至少有一名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跟班,制定跟班表和跟班记录台账,明确每班跟班负责人及职责。第九条陕环科负责对污水处理车间所有设备设施及管路悬挂标识牌。第十条陕环科负责每月对处理水质进行监测,取样地点为矿排污口,监测因子有PH、COD、氨氮、悬浮物、总氮、总磷、氟化物、石油类,每月1日前报送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第三章巡查要求第十一条环保分管副总负责监督、检查巡查工作情况
4、;机电运输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负责对井下水处理系统及重要环节进行全覆盖检查;各部门巡查内容划分按照“谁分管、谁使用、谁巡查”的原则,根据各分管业务不同,结合本单位专业情况,分地点、分项目进行周期性巡查:第十二条环保分管副总每月全覆盖巡查两次;每旬对水处理车间、排污口、排污口在线监测房等地点巡查一次。第十三条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经理,每周对水处理车间、排污口、排污口在线监测房巡查两次。第十四条机电运输部经理,分管污水处理设备业务副经理和业务主管每周对井下水处理车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运行巡查两次。第四章处罚第十五条中央水仓及地面污水处理车间水量核实、台账记录出现失误,对相关部门及区队负责人
5、处罚500元。人员巡检周期巡检次数巡检地点矿领导每月2次场区各环保设施每旬1次污水处理车间、排污口、排污口在线监测房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经理每月2次场区各环保设施每周2次污水处理车间、排污口、排污口在线监测房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管理人员每周3次污水水处理车间、排污口、排污口在线监测房每旬2次场区各环保设施机电管理部经理、分管业务副经理、业务主管每周2次井下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车间、场区各环保设备第十六条药量统计、台帐记录不严不细不实,出现失误,对记录单位处罚3000元,单位负责人处罚300元,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处罚200元,业务负责人处罚100元。第十七条安全监督
6、管理部(环保)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监管不到位,考核工作不严谨,出现失误,处罚负责人500元,业务人员200元。第十八条陕环科负责做好压泥间煤泥装运工作,严禁煤泥堆放过高,造成煤泥抛洒,发现一次处罚单位20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第十九条陕环科必须将存储药物整齐码放,便于清点数量,如未按照要求码放,处罚单位20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第二十条陕环科必须将每个预沉池泥位控制在0.3m(平均值)以下,最高处不得超过0.5m,否则处罚单位IoooO元,单位负责人500元。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泥位超过要求,处罚负责人200元。因设备原因造成的,处罚机电运输部负责人200元。第二十一条陕环科必须确保
7、进入孟村矿业公司预沉池污水是由本矿产生,发现其它单位污水进入孟村矿业公司预沉池,处罚单位50000元,单位负责人IOOO元,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处罚部门负责人200元。第二十二条陕环科必须确保污水处理站所有阀门可以正常使用,如未能正常使用,造成污染物处理不达标,处罚单位20000元,单位负责人Iooo元。第二十三条陕环科必须确保各项台帐记录真实,发现一次台帐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处罚单位5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第二十四条陕环科严禁外排水池、浓水池、反冲排水池、消防水池、污泥池、中间水池、绿化水池、生活污水中间水池、生活污水复用水池溢水,发现一次溢水,处罚单位2000元,单位负责人20
8、0元。第二十五条陕环科必须确保污水处理站流量计、液位计、污泥浓度仪、污泥界面计等仪器仪表可准确显示数据Q发现一处仪器仪表未能准确显示数据,处罚单位20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第二十六条陕环科严禁预沉池、中间水池、外排池接入其它单位临时污水管路(审批同意的除外)。发现一次,处罚单位20000元,单位负责人IoOO元。第二十七条陕环科严禁外单位在污水处理站区域内施工(审批同意的除外)。发现一次,处罚单位20000元,单位负责人Iooo元。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处罚部门负责人200元。第二十八条按时完成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安排工作,未按时完成的,每项处罚单位IOoO元,单位负责人200元。第
9、二十九条陕环科根据水质变化情况实时调整加药量,并准确填写记录台帐,超磁磁种投加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为悬浮物(SS)的1-1.5倍,PAM和PAC控制在1:10-1:20范围内来进行调整,未按要求加药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单位5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第三十条陕环科应结合污水处理站现场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处罚单位5000元,单位负责人500元。未开展应急演练,处罚单位3000元,单位负责人300元第三十一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
1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在自己岗位,禁止做和工作无关的事宜(如聊天,玩手机,看视频,打牌,睡岗等),发现一次,处罚单位IOOO元,单位负责人IOo元。第三十四条监管人员按照井下水处理站管理考核表(附表1)对井下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日常检查打分,分数低于90分,处罚单位200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分数低于85分,处罚单位40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分数低于80分,处罚单位6000元,单位负责人300元,以此类
11、推。第三十五条预沉池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严禁单人独自作业;每发现一次处罚单位IOoO元,单位负责人IOo元。第三十六条每个预沉池、SBR池必须配备救生圈,并连接拖拽绳,未配备或不能正常使用,每发现一次处罚单位IOOO元,单位负责人100元。第三十七条各牵头部门未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处罚部门(区队)负责人200元。第三十八条因污水处理设备管理不到位,造成污染物超标,处罚分管部门负责人500元;因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污染物超标,处罚分管部门负责人500元。第三十九条陕环科负责运行的污水处理站多次出现同样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应制度条款翻倍处罚单位及负责人。第四十条个人罚款本月未缴纳的,次月按照罚款金额五倍至十倍处罚相应单位。第四十一条陕环科根据“以考促学”原则,每月组织员工进行一次理论考试,并通知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人员参与监考,当月未组织考试处罚单位20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第四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部(环保)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井下水处理站管理考核表进行修订。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