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申报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潮州市潮安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申报制度.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潮州市潮安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申报制度(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为核心的产业项目。第三条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市产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产业领域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产业项目监管协议标准文本。第四条区产业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本行业由
2、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的认定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拟落户我区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由该项目所属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配合上级产业项目牵头单位做好认定方案草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的拟定工作,并就项目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征求区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第五条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的监管工作,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第二章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第六条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实行认定申报制度,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市人民政府认定范围之外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程序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优先发展产业项目符合
3、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用地规模在IOO亩(含)以上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二)企业上一年度纳入统计的产值(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或高质量发展贡献不足500万元的。第七条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选址、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其中,项目必要性应当就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区已有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跨行政区域引进项目的应明确再次供地的理由;建设规模应当与企业贡献相适应的情况分析;(二)引进社会投资医疗卫生项目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应对片区现有医疗卫生条件是否满足需求进行分析论证;引进社会投资教育设施项目
4、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对片区规划的学校学位是否满足需求进行分析论证;(三)产业项目类型及要求,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高质量发展贡献、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及竞买资格条件等;(五)环境保护要求;(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八条区人民政府成立区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认定领导小组)。区认定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及相关产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及产业项目牵头单位、产
5、业项目用地拟落地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区认定领导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审定区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方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二)研究应报请区认定领导小组的其它事项。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承担区认定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九条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启动区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审查通过的,启动区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程序。启动项目认定程序的单位为该产业项目牵头单位。第十条启动区级优先发展产业项目认定程序的,产业项目牵头
6、单位会同项目拟落地的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定认定方案草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草案及用地竞买资格条件草案,按职责分工征求区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向用地单位在我区已有用地情况,并就项目选址、土地供应方式及供应条件等提出意见;区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就项目对土壤及其他环境影响、排水管网配套等提出意见;区司法行政部门就认定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项目拟落地的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及安置补偿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提出意见。第十一条产业项目牵头单位会
7、同项目拟落地的镇(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拟定的认定方案及产业项目监管协议、竞买资格条件和初拟的认定意见,报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长、副组长同意,出具批复;有异议的,由产业项目牵头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区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经审定的认定方案、产业项目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区认定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变更。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潮州市潮安区优先发展产业用地供应办法(安府规(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