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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榕开市监旦罚告字(2023)1号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林英建: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查,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提供的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营业执照上国家机关印章(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上国家机关印章(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印章)存在明显区别。上述事实,
2、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12345截图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2.执法人员通过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并打印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登记情况;3.协助调查函一份、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复及随函所附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营业执照、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五矿国际有色金属贸易公司网站声明各一份,执法人员调取的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档案材料复印件一份(共22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4.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页、福州易善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函一份、福州世创科技发展有
3、限公司及福州世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函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本局认为,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与实际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共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4、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建议撤销2023年12月8日核准的中科启辰(福建)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O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王龙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西路21号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8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两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