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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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门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市管辖或参与本市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科研活动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咨询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行为准则的评价和奖惩。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

2、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严守规矩、防止腐败,统筹监督、共享联动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六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高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项目申报推荐权的单位或科研人员工作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负责所辖(属)科研项目科

3、研诚信案件查处工作,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开展联合惩戒。第七条从事隶属本市管辖或参与本市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八条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

4、、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两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第九条下列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

5、安排,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的;(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七)承担的科技项目被强制终止的;(八)对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拒绝整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九)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十一)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十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十三)科研管理

6、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十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十五)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第十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九条所列其中一项失信行为的,记录为一般失信;发生第九条所列两项及以上失信行为的,记录为严重失信;发生以下行为的应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三)受国家、省相关部门查处并以正式文件通报的;(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的。第十一条推动构建全市科研诚信信息体系,完善基础信息、信

7、用信息、惩戒信息记录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泄露、篡改科研诚信信息。第四章案件调查第十二条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各主管单位对职权范围内的案件可自行调查处理,对于超越职权范围的案件,应提请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科研活动失信行为的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及时受理:(-)有正确联系方式的;(二)有明确举报对象和清晰违规事实的;(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的。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第十四条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市科技局应主动受理,并加强督查:(-)上级机

8、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主要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开展,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十六条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

9、据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第十七条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第十九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

10、收集证据。第二十条主管单位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查处科研诚信案件,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和相关责任主体。第二十一条建立复核申请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对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核申请。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第五章奖惩机制第二十三条对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失信行为的良好信用责任主体,实行倾斜激励政策,予以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警告提醒、

11、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暂停财政资金拨付,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收回奖金;(四)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频次;(五)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行为,分别取消其2年、5年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资格;(六)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失信行为。第二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三)主动退回因失信行为所获各种利益;(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失信行为的承诺;(六)其他可以给予

12、从轻处理情形。第二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八)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第二十七条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并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或嘉奖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市科技局审定,可减少惩戒期限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局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13、将科研失信信息报送市信用办,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零容忍、终身追责,开展联合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签署恪守诚信承诺书,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第三十条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对科研失信惩戒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第三十一条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作用,邀请监督员对科研诚信工作进行监督,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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