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讲_《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对外贸易经营者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对外贸易救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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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一)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1从对象上看,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2 .从地域范围看,我国对外贸易法仅适用于中国内地,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该法。“单独关税区”是世贸组织的专有名词,单独关税区同主权国家一样,是世贸组织的独立成员。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属于单独关税区。【例题2014年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所称的“单独关税区”的是()。A.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8 .

2、海南经济特区C.京津冀一体化都市圈D.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答案】D【解析】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二)对外贸易法的原则1统一管理原则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依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9 .公平自由原则10 平等互利原则11 区域合作原则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是世贸组织所允许的区域经济合作方式。我国已经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建成或商建自由贸易区。12 非歧视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个人、

3、企业、商品等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相应待遇。(2)国民待遇原则:一国给予他国国民(包括个人和企业)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13 互惠对等原则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地区采取相应措施。【例题12018年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规定:“任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在设立、购买、扩大、管理、经营、运营和销售或者其他处置其领土内投资方面的待遇,不得低于在类似情形下给予非缔约方投资的待遇。”该规定体现的待遇是()。A.最惠国待遇14 国民待遇C.公平公正待遇D.最低

4、限度待遇【答案】A【解析】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个人、企业、商品等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相应待遇。【例题22019年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该条款体现的原则是()。A.统一管理原则15 平等互利原则C.公平自由原则D.互惠对等原则【答案】D【解析】互惠对等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地区采取相应措施。

5、二、对外贸易经营者(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示】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1 .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2 .关于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高频考点)(1)我国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现国营贸易管理,国营贸易是世界贸易

6、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解释】国营贸易,是指国家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给予排他性特权的私营企业所进行贸易,亦即通过授予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特定贸易领域内的专营权或特许权的方式,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口实施管理。(并非所有制形式,主要是看专营权或特许权)(2)国家只对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主要涉及粮食、植物油、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和棉花等)(3)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例题12018年单选题】根据

7、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国营贸易和国营贸易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目录,由海关总署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B.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一概由授权企业经营C.国营贸易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D.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答案】C【解析】(1)选项A: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2)选项B: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3)选项D:判断一个企业是

8、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与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例题22019年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国营贸易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定的是()oA.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专属经营,一律不得由其他企业经营B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C.国家可以对全部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D.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答案】B【解析】(1)选项A: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

9、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2)选项C:国营贸易是世界贸易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3)选项D: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者特许权,与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例题32013年单选题,改编】下列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对外贸易经营实行特许制,经营者需经审批并获得外贸经营资格B.国家可以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C.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D.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

10、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答案】B【解析】(1)选项A: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取消了外贸特许制,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2)选项C: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还可以是个人;(3)选项D: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三、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提示1】我国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实施一定限制管理下的自由贸易制度。【提

11、示2】例外情形见教材P533。1货物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商务部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提示1】进出口自动许可针对的是部分而非全部货物。【提示2】进出口自动许可仅是出于检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并非对自由进出口的限制。【提示3】自动许可仅具有“备案”意义,商务部对于申请应当许可。2 .技术进出口备案制度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提示】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

12、备案登记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解释】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3 .配额和许可证制度(1)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对进口货物的绝对数量不加限制,但在规定关税配额内的进口的货物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超过规定数量限额的进口货物适用较高的关税税率。【提示】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将关税和配额制度结

13、合起来的一种数量限制措施。(2)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出口。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例题12013年单选题】根据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的是()。A.许可证管理B.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C.配额管理D.非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答案】A【解析】(1)货物: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2)技术: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例题22016年单选题】根据涉外经济法律

14、制度的规定,对于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我国实行的管理方式是()。A.配额管理B.自由进出口管理C.备案登记管理D.许可证管理【答案】A【解析】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四、对外贸易救济(一)反倾销措施1基本概念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2 .反倾销调查(1)启动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

15、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2)初裁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3)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教材P538)【解释】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教材P537)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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