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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八号)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3月28日经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6日龙岩市汀江保护条例(2023年3月28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环境修复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汀江流域
2、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合理利用效率,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汀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汀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汀江流域,是指汀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长汀县、连城县、新罗区、上杭县、武平县、永定区的相关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汀江流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森林公园、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汀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
3、先、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汀江流域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汀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汀江流域保护工作,制定汀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汀江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汀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汀江保护的相关工作。汀江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汀江保护的相关工作。汀江流域各级河长、河道警长按照龙岩市实施河长制条例的规定做好汀江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汀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汀江流域
4、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汀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利工程建设、水量调度、水土保持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汀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汀江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汀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汀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公益宣传,并
5、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汀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第二章规划与资源保护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汀江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汀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推进汀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湿地系统治理,统筹汀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汀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汀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汀江流域产业
6、发展规划,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汀江流域产业发展应当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流域内现有已列入汀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禁止发展目录的产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通过转产、搬迁或者关闭等方式逐步退出。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汀江流域河道岸线以及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规划,划定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汀江流域干流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应当不少于岸线外延五十米。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内,除防洪、生态保护修复、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污水管网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外,禁止其他开
7、发建设活动。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范围内现有的企业、村民住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建设需要,依法通过异地安置、征迁补偿等方式逐步退出。建设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应当按照汀江流域河道岸线规划确定的河宽进行,禁止缩窄行洪河道或者产生新的行洪卡口。桥梁、栈桥的梁底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必需的净空尺度。第十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汀江流域水流、土地、矿产、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汀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第十一条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长汀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8、的勘界工作,落实土地权属,规范设置标桩、标牌,明确功能分区边界。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违法建设,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并同步开展生态修复。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汀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汀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汀江流域综合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编制汀江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合理配置水资源。第十三条汀江流域水电工程建设,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汀江流域已经建成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
9、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有关规定。位内现有的速生枝逐步实施林分改造,改造后依法区划为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优先调整为生态公益林。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汀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传统村落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码头、古桥、古渡、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市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以及汀江流域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对汀江流域文化遗产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汀江流域干流国控、省控断面水质应当稳定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
10、,干流其他河段及一级支流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n类标准。汀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第十九条向汀江流域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或者行业有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第二十条汀江流域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非法侵占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二)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三)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
11、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在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区。己建化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技术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汀江流域水环境。已建化工项目逐步外迁至化工园区。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扩建以外,禁止在干流岸线三公里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一级支流岸线一公里或者一重山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己建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防止渗滤液渗透和流失,并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第二十一条在汀江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理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汀江
12、流域排污口的审查和管理,明晰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开展排查整治。第二十二条汀江流域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逐步实施污水管网明管化改造,推进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全收集和处理,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工业集聚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分质分流的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新建水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应当入驻
13、工业集聚区。鼓励和支持工业集聚区以外已建水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汀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城乡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及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就地就近处理和净化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生态化循环利用处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城镇新建项目及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城镇范围内雨水、污水未分流的区域,应当逐步进行分流改造。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生态环境、农
14、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汀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进入水体,降低农业生产对汀江流域水质的危害。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业、林业投入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机肥和测土配方施肥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物理防治等先进技术,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科学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汀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科学确定畜禽养殖总量,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依法划定和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搬迁或者拆除。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
15、设施,保证正常运行,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投饵、用药不得影响水域水质达标。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企业和个人应当实行清单化管理。养殖尾水应当通过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水生植物等措施,循环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鼓励实行标准化池塘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水库生态健康养殖、稻田综合种养等绿色生态养殖。严格控制和规范牛蛙、鳗鱼等淡水池塘养殖,新建、扩建牛蛙、鳗鱼等淡水池塘养殖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淡水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以及规划环评要
16、求。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汀江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发现黑臭水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水行政、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综合整治。每年向社会公开治理情况。第四章生态环境修复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汀江流域河道岸线生态修复计划和景观设计方案,开展自然岸线和生态护坡改造,建设沿河滨江绿地、绿道和公园,形成多河段、多层次、多季节的植物群落景观,恢复河道岸线生态功能。建设沿河滨江绿地、绿道和公园,应当依法履行河道岸线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管理,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