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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名称烯煌部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细则制度编号TJSH-B120203-43-1047-2016-1-T3-XTAH-028制度文号制度版本1主办部门安全环保科所属业务类别B1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B12.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B12. 2.3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会签部门设备科工会监督检查者安全环保科审核部门综合科解释权归属安全环保科签发日期2016年 月曰废止说明/生效日期2016年 月 日制定目的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制定依据天津石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烯煌部约束对象起重作业安全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业务类别/所属层级/1基本要求1.1为加强起重
2、作业安全管理,避免或减少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依据天津石化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烯胫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1. 2本细则适用于烯浸部QHSE管理体系运行的各单位(场所)。L3按“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起重作业实施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禁止任何起重作业。2分工与职责2.1 安全环保科是起重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细则的制(修)订和有效性、适宜性负责;负责烯浸部内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2.2 设备科是起重作业的管理责任主体和专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技术支持和现场管理,对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负责自有起
3、重设备、设施、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2.3 车间是起重作业的实施责任主体,对起重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负责,对区域范围内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2.4烯胫部设备主管经理负责一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2.52.6车间主任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业许可审批。党委工作科(人事科)负责组织烯煌部起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7 监护人、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负责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2.8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起重作业方案。3制度管理内容与程序3.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
4、是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多3.2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3.3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科负责建立起重设备台账,车间建立技术档案。3.4 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
5、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3.5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3.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执行,并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7 除检维修车间的固定起重作业外,其他起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3.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3.9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
6、,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3. 10许可证的办理3. 10. 1 按“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车间设备主管主任指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提前1天向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提交起重作业申请。在办理许可证前完成JSA分析并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3. 10. 2 一级起重作业,占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组织办理许可证,相关人员制定和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确认签字,经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车间现场负责人、车间设备主管主任、车间主任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烯煌部设备主管经理审批签发。3. 10. 3二、三级起重作业,由车间设备管理人员组织办理许可证,相关人员制定和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确认签字,经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车
7、间现场负责人、车间设备主管主任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车间主任审批签发。3. 10. 4起重作业完工后实行封票制度,车间和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在许可证第四联的“完工验收”栏中签署完工意见。3. 10. 5起重作业实行提前上报制度。车间安全管理人员每天15:00前汇总起重计划报生产科、设备科和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进行汇总后报烯浸部设备主管经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定点承包领导、安全总监和公司安全督查大队。对风险较大的用火作业,在相关会议上提前通报。3.11安全管理3.11.1 起重作业的危害识别。起重作业前,车间现场负责人组织工艺、设备、技术、安全、监护等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针对作业内容
8、进行JSA分析,形成书面JSA分析记录,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学习,车间现场负责人将JSA分析录入到安全管理信息系统。3.11.2 起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定期检验。起重类及载货电梯每2年检验1次,客梯及客货两用电梯每年检验1次。起重机械在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报告及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和月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3.11.3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后,
9、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11.4 三级以上起重作业,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也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3.11.5 5 一级起重作业前,安全环保科应会同设备科、技术质量科、生产科、车间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报设备主管经理审批。除一级起重作业方案外,其他起重作业方案由设备科业务主管科长审批。3.11. 6起重作业实行属地和承包商双监护。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监护人应收回施工单位的作业许可证,暂停作业。收回的作业许可证应存放到车间控制室。3. 12起重作业前,车间现
10、场负责人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3. 12. 1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3. 12.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12.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3. 12.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3. 12. 5核实天气情况。3. 13安全措施3. 13.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3. 13. 2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3. 13. 3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3. 13
11、.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3.13.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3.13.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3. 14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3. 14.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3. 14.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 14.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3. 1
12、4.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起重操作;3.14.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14.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 14.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 11035110220330500安全距离
13、(m)2.03.04.05. 06.07.08. 53. 14.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3. 14.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3.14.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3. 14.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3.14 . 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3.15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3.15.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
14、现险情及时报告;3.16. 15.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3. 15.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3. 15. 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3.15.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3.15.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3. 15. 7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3. 15. 8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3.16. 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3.17.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3.18.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3.19.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