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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书】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XX检行公20XXXXXX号XX市XX生态环境局:本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对20.X污染环境案中运输至XX县XX镇XX村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存在未尽到相应监管职责的情形。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冯XX等污染环境一案由群众于20XX年XX月XX日举报至XX县公安局,该局经调查后立为“XX.XX污染环境案”侦查。侦查查明冯XX等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多次将相关公司清舱过程中收集的油泥运输至XX省XX县、XX省XX市、XX省XX县等地非法处置。其中:20XX年XX月,XX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牟利将清舱过程中收集的98吨油泥交由冯
2、义X等处置。冯XX等通过邹XX认识到XX省XX县的卢XX,谈好将油泥交由其处置。并在接收该批油泥后委托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夏XX运输,夏XX组织夏X、郑XX、钱XX、马XX将该批油泥运输至XX省XX县XX镇XX村XX砖瓦厂内,卢XX、杨XX、祁XX经共谋后将34吨油泥倾倒入事先挖好的渗坑中,64吨油泥尚未倾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经XX县XX镇政府组织人员清理倾倒油泥污染物,过磅净重37.22吨。案件发生后,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被转移至XX县XX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贮存,经鉴定,上述油泥为危险废物。20义X年XX月至XX月间,检察机关多次到现场
3、调查,发现所有油泥均未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贮存油泥现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油泥的塑料桶随意堆放在停车场一边,现场没有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且有部分油泥渗漏造成二次环境污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17条第1款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
4、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52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5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5、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你单位作为地方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及依法处置的职责。同时,在监管危险废物的过程中,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置危险废物的程序、方式。而冯XX等污染环境案中清理出的危险废物转移贮存地一一X县XX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内不符合贮存条件,且截至检察机关调查时涉案危险废物尚未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为更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1 .对冯XX等污染环境案中涉案危险废物依法贮存进行监管。2 .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20X年XX月XX日(院印)【文书评析】本文书的特点是格式规范、条理清楚、说理充分。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阐述详细;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阐述充分,有说服力;提出的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由于本案发生时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尚未出台,仅引用了行政诉讼法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