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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爱护学校资产的意识,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就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作如下规定:一、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则(一)应予赔偿范围1、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3、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4、由于失职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5、其它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二)不予赔偿范围1、原物品已接近报废或在正常使用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坏。3、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坏。二、赔偿原则1、对常用
2、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音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计算器等发生丢失或被盗,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赔偿:(I)因私使用学校设备发生丢失或被盗的按原价或重置价格全额赔偿;(2)因公使用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设备丢失或被盗的,可按使用设备剩余价值赔偿。2、对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按下列原则计价赔偿。(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计价。(2)损坏后可修复的,赔偿全部维修费。(3)损坏后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由后勤管理处资产办公室会同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三、赔偿处理程序(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个人)会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立即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向后勤管理处资产办公室报告。(二)后勤管理处资产办公室、使用单位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共同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对丢失、损坏隐瞒不报者,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三)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责任人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持审批单到财务室交纳赔偿金,然后凭交款单到后勤管理处资产办公室办理销账手续。逾期不交的教职工,由财务室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四)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警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