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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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条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农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间为确立双方在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承包合同除外。第三条在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凡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发包方,与承包者签订的各类承包合同,均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2、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坚持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标的物的处置方,是指拥有生产经营项目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村(社区)、组或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执行管理职责。代行处置不得改变生产经营项目的权属关系,不得损害被代行处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经营项目处置时,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议定处置方案,并经出席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第七条签订承包合同,可以是本组织内或本组织外的个人、个人合伙、农户、联户、其他集

3、体经济组织和法人单位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具体写明。第八条签订书面合同。镇(街道)应当运用标准合同文本等方式,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承包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限一般为五年,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的从其规定。第九条镇(街道)应当指导处置方将已订立经济合同的所有项目及期限、指标等造册登记,并将收取的合同款(物)及时报镇(街道)登记入账。第十条承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以合法形式

4、掩盖非法目的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发包方无权发包的。第十一条无效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确定承包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承包合同由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第三章合同审查与鉴证第十二条建立合同分级审查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的,按照程序进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法律顾问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由镇(街道)鉴证;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鉴证。第十三条合同当事人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合同文本一式四份;(二)合同当事人或委托代理

5、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S)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下列内容:(一)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完备、真实;(二)处置方是否具有处置资格,承受方是否具有承受资格;(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决议;(五)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合理,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六)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七)鉴证机构认为应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镇(街道)、县农业主管部门对经审查认为符合鉴证条件的经济合同,应予

6、鉴证。鉴证人员应制作鉴证书。鉴证书应包括鉴证意见、鉴证人员署名、鉴证编号、鉴证日期,加盖镇(街道)、县农业农村部门印章。经鉴证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鉴证机构保留一份。第十六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对经审查认为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鉴证条件的合同,应不予鉴证。不予鉴证的,由鉴证人员向当事人说明不予鉴证的理由,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第十七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经审查认为不完善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予以修改,经修改后符合鉴证条件的,予以鉴证;当事人不予修改或虽经修改仍不符合鉴证条件的,不予鉴证。第四章合同登记第十八条合同的承受方将其承受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者,与第三者

7、签订的转包合同,以及将其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与第三者签订的转让合同须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个月内向处置方所在地的镇(街道)申请登记。第十九条申请登记转包合同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原承包合同文本(原承包合同经鉴证或公证的,包括鉴证或公证证明);(二)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三)受包方或受让方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四)发包方书面同意意见;(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条镇(街道)办理转包和转让合同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下列内容:(一)原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受包方或受让方是否具有承包能力;(S)发包方是否书面同意;(四)是否改变原承包合

8、同的条款和内容;(五)是否超过原承包合同的期限;(六)转包或转让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内容是否清楚,有关条款是否可行,文字表达是否准确;(七)登记机关认为应审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镇(街道)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应予登记。登记人员应将发包方、承包方或受让方、转包或转让项目名称、转包或转让的期限、登记编号、登记人员姓名、登记日期填入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登记簿,并在转包或转让合同文本上写明登记人员姓名、登记编号、登记日期,加盖镇(街道)印章。第二十二条镇(街道)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不予登记。登记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在转包合同或转让合同文本上

9、注明。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合同档案,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第二十四条合同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合同年度分类统计册(簿)、鉴证合同登记簿、鉴证合同档案袋、转包、转让合同登记簿、合同管理收费登记簿、年度收支决算及与合同管理有关的需要保存备查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镇(街道)对农村经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形成的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笔录及调解书、裁决书等档案材料,应当在案件处理终结后,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编号归档保存。第二十六条镇(街道)保存的合同档案,一般应当在合同终止、合同纠纷经诉讼或仲裁终结后保存十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至2025年4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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