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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审判程序第十四章审判程序概述一、刑事审判【审判】狭义:仅指法庭审理阶段的活动开庭审理中,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开展案件庭审调查、法律评价和裁决活动的程序。广义:包括狭义的审判,及狭义审判活动前的诉讼准备阶段、完毕阶段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如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庭前审查活动、庭审后送达判决或调解文书等。【刑事审判】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和相应职权,对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展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是主权国家实现其审判职能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及司法途径。刑事审判活动由两局部构成:刑事审理:法院在检察院、刑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听证
2、、法庭辩论,在控辩双方质证的根基上,核定各种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适用刑事法律的活动。刑事裁判:法院在对案件审理的根基上,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裁决的活动。【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与规则的总称。一、二、复核、再审刑事特别审理程序属刑事特别程序,不属刑事审判程序。J赞1、【特征】0审判职权行使主体的单一性、审判参与主体的多元性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职权的唯一正当主体。专门机关、刑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被动性: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不告不理T保障审判中立性。对未审判权激活的被动性:法院的审判权在未被起诉权激活前,不能作用于具体个案,只是一种抽象司
3、法权。3独立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也应具有独立性,排除不当干预,独立完成审判工作。4中立性:法院作为审判职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在审判中应与控辩双方保持一样距离,不偏不倚,只代表法律而中立存在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与根基。5强制性:法官以其独立裁判意志审判案件,控辩双方无权通过合意决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和诉讼结果。自诉案件可以调解,但调节范围仅限于当事人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6程序性: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7程序公开性:法院审理案件,除
4、法定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展T保障诉讼公正审判活动不仅要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开展,而且应当公开进展,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进展。8亲历性、连续性:审判人员应自始至终参与案件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和辩论,并以此为前提作出公正判决。审理应尽可能持续不连续地集中进展,如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更换审判人员。9终局性:刑事审判在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具有终局性意义。原则上,法院裁判一旦生效,公诉人、刑诉当事人都不能要求法院对案件重审,其他任何机关亦无权对案件再作处理。2、【目的】立法层面:应当反映我国刑诉总体的立法宗旨保障
5、刑法的正确实施,以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程序权益。诉讼本身的价值功能角度:维护正当程序,追求实体公正具有应然的多维性,应通过刑事活动实现该价值功能的最大化。3、【任务】查明事实,审查程序,依法裁判彰显法律权威,教育公民,维护社会秩序4、【要素】诉因:刑诉主体之间不能自决的有关刑事犯罪的冲突和争议主体:通过起诉行为启动行使审判程序的原告+应诉的被告第三方仲裁:审判活动必须由与所涉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与争议双方保持等距离的第三方主持并裁决合法程序:刑事审判必须严格遵循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审判规则和程序二、刑事审判模式1、【当事人主义】亦称对抗制、抗辩式,由弹劾式开展而来,
6、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居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取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的一种审判模式。”起诉状一本主义三个根本特征:1法官消极中立: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仅限于主持审判,掌控举、质证及辩论的相关诉讼规则,并据此作出裁决。庭审前,法官不得接触案卷材料和证据,以免产生预判庭审中,法官不主动介入案件事实的调查和相关证据的收集,不主动对控辩双方及证人发问。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平等对抗。如:无论哪一方提供的证人,均需承受控辩双方的穿插询问3控辩双方共同推进和控制庭审进程:双方积极自由选择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方式,只要不违反证据规则和辩论规则,法官便不加干预。控辩双
7、方可在庭前达成辩诉交易,法官开庭后假设确认被告人系自愿认罪且明知法律后果,则不再对事实和证据进展审查而径直宣告判决。2、【职权主义】亦称审问式,继承了纠问式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控制地位,而控辩双方相对消极的诉讼模式。三个根本特征:1法官居于中心主导地位:主导庭审活动,主动调查案件事实。庭审前,法官会翻阅控辩双方提交的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审理方案庭审时,法官有权主动对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主动出示及核实证据2控辩双方消极被动,积极性受到一定抑制。如控辩双方任何一方如需询问证人、鉴定人,均应在法官完成询问后进展,且应先征得法官同
8、意。3法官控制庭审进程:法官事前制定庭审方案,决定案件审理范围、证据审查方式等,控辩双方只能遵从法官安排、服从法官指挥控辩双方如需传唤新证人、提交新证据、重新进展鉴定,均应先申请法官允许。3、【混合式】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相互吸收借鉴、取长补短而融合形成的一种审判模式作为一种借鉴性审判模式改革的产物,尚待进一步改革。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1、关键区别:控辩审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通过控辩双方作用与反作用来到达制约政府权力、提醒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表达了证据调查活动中的竞争机制,带有强烈对抗色彩。强调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才是发现案件真实的理
9、向方式。2、实际成效:各有所长,各有所短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和诉讼民主,但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诉讼本钱有利于诉讼高效,但未给予控辩双方积极的诉讼地位,不利于实现程序正义。3、价值取向侧重刑诉的安全价值,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侧重刑诉的自由价值,强调正当程序4、各有优劣,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二战后,两种诉讼模式相互借鉴、吸收、取长补短的趋势日益明显T英美法系国家:进一步强化法官在审判中的职权作用:大陆法系国家:以立法方式强化被告人在审判中的诉讼地位,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并适度引入穿插询问机制。T混合式:以日本、意大利为代表4、【我国】1996:对审判模式进展了改革,在保存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同时
10、.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对抗性因素。开庭前法院的审查由实体变为程序性审查强化控辩双方举、质证与辩护的作用强化了被告方的辩护权2012:重大修改,在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上有新的进步1完善了辩护制度:规定了辩护人、诉代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衔接律师法,强化律师会见、阅卷、取证权,规定律师享有执业活动中所知信息的保密权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2完善了证据、证人相关制度: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实行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了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刑事后果建设了证人保护制度和补偿制度明确了控辩双方有权申请
11、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三、审判原则一审判I公开:审理原则公开,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秘密,一审一律开庭。他1、【含义及内容】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定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展,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允许媒体采访报道。允许采访报道的仅限中国国籍记者)1开庭前相关内容的先期公布:开庭3日前应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及地点以恰当方展开控辩双方的辩论。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法庭评议一律不公开。3审判结果公开: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进展。宣告内容:判决内容+理由及依据2、【意义】实现司法公正;加强法制教育3、【例外】1应当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审判时被告人不满
12、18周岁2可以不公开: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弦4、【审判公开的要求】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被告人的近亲属。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法代可依法参与审理;经未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未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范围T法庭决定。经法庭同意,到场代表可对未被告人进展法庭教育无论审理是否公开,宣判一律公开,评议一律秘密。对未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展,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T应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封
13、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及地点。5、【当前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刑诉法未对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视程序的审判公开作明确要求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公开只重结果不重理由,不利于维护刑事审判的权威性和公开性。(二)审判独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执行者,法官个人应具有独立性,排除不当干预,独立完成审判工作。1、【要素】1外部独立法院独立:形式独立: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实质独立:法院依查明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依法自主裁判,不受法院以外意志的干扰。2
14、内部独立法官独立: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独立,即法官履行职能时只尊重事实和证据,只服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审判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其核心内容和基点是法官独立,而法官独立的直接效果就是审判独立。法院独立通过法官独立来表达和实现。2、【价值功能】确保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统一、有效运行,实现国家的司法公正目标。实现诉讼的实体公正。实现诉讼的程序正义。3、【保障机制】1建设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型权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完善法官任职资格确认及法官队伍选拔制度,加快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完善法官职务的保障制度。如法官任职终身制确保法官取得较高水平的薪俸保障。2理顺审判机关内部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保持彼此独立法官
15、与其同事及上级行政领导之间:淡化法院内部对法官案件审判活动本身的行政管理,防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的延续3理顺审判机关的外部关系:VS各级人大VS党委及其他政法委VS检、公vs当事人、社会各界(三)直接言词我国刑诉法未明确规定1直接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亦称在场原则,法官、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应在场。直接采证原则:法官应直接参与调查证据,当庭听取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并亲自认定证据,否则该证据不得作为裁判依据。2言词原则:亦称言词辩论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方式进展。1、【意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审判参与权,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心证,实现实体正义。2、【适用&要求】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审判人员始终参与庭审,并确保各方参与人到庭。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均应在庭审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