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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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为确保我县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等要求,特制定我县试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操作规程如下: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从收到书面申请或者主动发现并经审核登记当日起计算。对象认定一、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乡(镇、街道)户籍或持有本乡(镇、街道)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非本乡(镇、街道)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持续6个月以上

2、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非本乡(镇、街道)户籍(急难情形发生地在本乡(镇、街道)的家庭或个人)。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一)家庭对象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2 .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3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

3、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4 .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5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支出超出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6 0以上)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7 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三、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急难救助对象:凡遭遇突

4、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及家庭,重点是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急需帮助的急难家庭,且经临时救助之后仍然存在生活困难,救助金额超5000元以上的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突发性、应急性等不可抗拒因素面临严重生存危机的急难救助对象个人及家庭。(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及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或其他突发性原因生活刚性支出骤增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一、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一般情况保障救助为家庭对象的,结合家庭人口实际,给予1个月至6个月的

5、基本生活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救助为个人对象的,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给予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补助。若经过临时救助之后仍然无法缓解且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参照急难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包括以下范围:(一)家庭对象救助1因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6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2,因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3 .因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

6、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4 .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境内教育费用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二)个人对象救助1 .因遭遇火灾、车祸等突发性灾祸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2 .因突发性重大

7、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个人困难程度、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3 .对个人救助对象获得家庭支持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按照家庭对象救助标准给予救助。二、急难救助标准对遭遇突发重大疾病、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保险及补助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计生医疗扶助、医疗救助、惠民医院减免等各类保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仍然较大,直接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5000元内的可实施临时救助,超过5000元的可启动急难救助,具体标准为:(一)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除各种保险及补助后在2万元以

8、下的,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3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6000元(含);(二)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保险及补助后在2万元至5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3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15000元(含);(S)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各种保险及补助后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4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40000元(含);(四)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各种保险及补助后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个人承担部分的50%进行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金不超过50000元(含);三、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性灾难,在经县应急部门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

9、难的家庭,应综合考虑灾害情形、家庭困难程度、紧急生活费用等因素参照低保标准3-6个月合理确定,情形严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程序一、申请受理(一)对有本乡(镇、街道)户籍、持有本镇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本乡(镇、街道)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本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理。(二)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诚信申报承诺、家庭收入状况及以下材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 .提供需要临时救助的其他相关材料;3 .流动人口需提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4 .县级民

10、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二、主动发现受理(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经常性地开展动态摸排核查,逐户逐人掌握具体情况,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实施救助。(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利用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公共服务厅、公示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畅通多平台、高效率的服务渠道。公开本镇社会救助联系电话,拓宽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反映问题的渠道,主动排查并及时实施救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救助。三、一般审核审批程序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开展入户调查,

11、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经入户调查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或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城乡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进行审批。四、紧急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发放方式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代为发放。二、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分别给予2023年继续试点镇(*镇)、*镇划拨5万元,*乡划拨3万元临时救助资金用于购买实物予以救助。实物采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物发放做到严格审批,规范管理,账物相符。管理和监督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村(居)民政经办人员的作用,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深入开展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公益广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三、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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