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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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发展动力,聚力打造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的国际化品质江南水乡文化名城,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原则(一)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XX区、XX区行政区域)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本市城市(镇)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活动。(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留改拆”并举,遵循“规划引领、文化传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绿色发展、统筹推进”的原则。二、工作机制和职责(一)工作机制。1 .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

2、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区政府、XX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本市市区城市更新工作,对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日常管理等工作。2 .专家咨询机制。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开展城市更新相关评审、论证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深化完善城市总规划师制度,进一步强化城市更新中的规划引领作用。探索建立社区志愿规划师制度,发挥社区志愿规划师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公众沟通协调等作用,推动

3、多方协商、共建共治。3 .公众参与机制。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城市更新规划以及城市更新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措施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二)工作职责。1 .XX区、XX区政府及XX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工作。2 .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更新综合性政策和年度实施计划,依职权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3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城市更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之间的衔接,承担城市更新重大项目的综合管理职责。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重点

4、更新片区城市设计,承担城市更新项目有关规划编制、土地管理职责。5 .市财政局负责按城市更新计划,统筹并指导城市更新资金的安排工作。6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城市更新中世界文化遗产、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并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7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公司组建,并对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及风险防控实施监督。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市更新有关工作。三、规划与计划(一)专项规划。市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更新总体目标、重点任务、重点片区、更新模式、实施策略、实施时序等

5、。(二)城市设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重点更新片区城市设计。重点更新片区城市设计中应当对片区的目标定位、更新方式、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指标、公共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历史遗存保护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其内容深度应达到详细城市设计的要求。(S)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政府结合重点更新片区城市设计和城市更新实际情况,分别对城市、镇详细规划开展编制和修改工作。(四)年度实施计划。市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重点更新片区城市设计,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明确城市更新项目的区域范围、更新

6、规模、更新内容、实施主体、时序安排等。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四、项目实施(一)实施方式。城市更新项目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实施:1 .保护保留更新。在符合历史遗存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环境整治,对建筑所在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实施功能优化、业态提升,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2 .综合整治更新。维持建设格局现状基本不变,对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包括微更新、微改造在内的综合整治,可以有少量拆除重建建筑。3 .拆除重建更新。对通过保护保留、综合整治难以改善或消除安全隐患的建筑予以部分或全部拆除,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实施更新。(二)实施主体

7、。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由区政府(管委会)确定。重点更新片区或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可以由市政府指定更新实施主体。具备条件的更新项目,可以由物业权利人实施。更新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编制更新实施方案,统筹推进更新项目实施。根据区域情况和更新需要,更新实施主体可以参与规划编制、配合土地供应、统筹整体利益等工作。(S)实施方案。更新实施主体应当根据重点更新片区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方式、实现途径、设计方案、建设方案、资金统筹、运营方案等内容。更新实施主体应当将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管委会),区政府

8、(管委会)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重点更新片区或城市更新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城市更新项目,更新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产权归集、土地前期准备等工作,配合完成规划优化和更新项目土地供应。(四)实施要求。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遵守以下一般要求:1 .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改造,通过对既有建筑、公共空间进行微更新,持续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环境品质;2 .完善城市公园绿地系统,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3 .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综合采取措施,提高

9、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4 .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加大智能建造应用,推动全面数字化转型;5 .严格落实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风貌管控要求,挖掘历史文化和时代价值,延续历史文脉。五、资金筹措(一)资金筹措渠道。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具体包括:1 .各级财政安排的城市更新资金;2 .金融机构融资资金;3 .参与城市更新的市场主体投入的资金;4 .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5 .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二)资金支持。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财政投入,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的支持;鼓励积极利用国家政策性金融和市场金融对城市更新的支持政策筹集资金,探

10、索信贷金融新产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财政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更新。(S)市场参与。鼓励成立市、区城市更新项目公司,探索设立城市更新专项基金,鼓励银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广泛引入社会资本。引入市场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合理引导居民出资参与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四)工作经费。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将城市更新相关临时机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保障。六、政策支持(一)规划政策。1 .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标的前提下,鼓励依法依规适度提高更新区域内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

11、等指标,提高更新用地利用效率。2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针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间距、退让、密度、绿地率、交通、市政配套等控制指标,制定适合的标准和规范。(二)土地政策。1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出让的,如采取招拍挂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的,可采用带建筑设计方案招拍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及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项目开发、建设、安置房配建、配套设施配建、运营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要求。土地成交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与属地政府签订建设项目投资及履约监管协议书。2 .城市更新项目具备划拨条件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

12、用权,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区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3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已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的工业企业地块,可按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进行再开发利用。4 .现有工业用地拆除重建或用而未尽部分改为创新型产业用地的,在符合产业准入的情况下,可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用地手续。(三)安置政策。1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确需搬迁的,可以实施房屋协议搬迁。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需搬迁的业主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明确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案。居民安置鼓励就地或就近安置。2 .城市更新涉及房屋协议搬迁,纳入更新年度实施计划且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同时补偿奖励标准、资产核销、产权注销、房改相关事项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3 .城市更新活动涉及居民安置的,可以按照规定统筹使用保障性房源。(四)调解政策。城市更新涉及房屋协议搬迁,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的房屋权利人数量占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后,更新实施主体与未签约房屋权利人经过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引导形成共识。七、其他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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