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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广东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评估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认定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相关文件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省市场监管局履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依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对省级广告产业园区的认定、考核评估工作。第三条评估指标包括认定评估和考核评估。认定评估指标依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考核评估指标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估指标应当有利于客观评价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水平,以及园区在促进当地广告产业发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作用和潜力。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园区申报或考核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组建
2、评估组,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考核评估。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估对象、专家组成、考核评估内容等。相关工作经费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第五条认定或考核均应组建评估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省市场监管局邀请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广告业及关联行业专家和学者组成,且范围不限于本省。与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在相应园区评估工作中应当提出回避;评估对象认为专家与园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评估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评估组应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专家,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第六条评估组应对照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开展评估,认真审阅园区申报材料并开展实地考察,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文件资料、走访园区有关机构和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客观全面了解园区建设和运营情况。第七条评估组应出具评估意见,书面报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办法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将认定或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园区及园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