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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操作、管理不当,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
2、环境污染的事件。由于设备老化、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范畴。第二章报告程序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如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施救、抢救,尽快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在消除隐患的基础上,现场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三)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的前提下,授权办案单位处理;(四)对于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派遣专家进行事故处理;(五)生产安全事故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以避免事故扩大化、蔓延化。第三章调查处理程序第
3、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如下:(-)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尽可能确定事故的基本情况;(二)在确定事故性质和损失后,迅速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对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细致的分析,制定救援和补救方案;(三)调查人员应详细了解事故发生前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查阅事故相关证据,特别是与事故有关的文件、记录、日志等;(四)调查人员应将调杳结果写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审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调查报告。在报告的时候应提供事故的基本情况、调查的过程及结果、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等;(五)针对上报的调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核
4、和批复,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遵从以下规定:(-)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及其审核批复的基础上,经过多方协商和认真研究进行确定,严格落实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二)对直接责任人和实际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追责或者刑事处罚;(三)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必须注重启示教育,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整理出经验教训,对各级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以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第五章附则第七条关于基本标准和要求(-)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不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作用,不得替代原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适用;(二)关于条例制修订本条例的修订,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领导的指示精神。当调动领导职务、单位改组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更新条例内容,确保条例的适用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