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有住房租金计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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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公有住房租金计收暂行办法一、凡蚌埠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和机关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按本办法执行;企业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二、公有住房的标准租金为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35元。住房的实际租金,按标准租金与住房结构、朝向、层次设施及房屋地段、环境等调节因素加减计算(调节因素详见附表)。三、公有住房一律按使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租金。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分户门内的全部使用面积之和,包括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其中敞开式阳台折半计算面积。两户合用的厨房、卫生间按户均摊计算面积。住房月租金额=(标准租金土调节因素户使用面积。四、本办法规定的租金标准,适用于住

2、房控制标准以内的住户。根据皖政198210号、皖办发198923号文件,按建筑面积计算的住房控制标准是:省级干部每户1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每户9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每户75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每户65平方米。有各类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住房控制标准参照执行:有高级职称的相当于本单位的行政领导正职。有中级职称的相当于本单位中层行政干部正职。在一个承租户中,按照其成员中职务(或职称)最高者确定其控制标准。五、根据皖办发198923号文件精神,对住房超标部分,实行分段加收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和产权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监督实施住房超标部分,折算成使用面积分段加收房租,5平方米以上不足10

3、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50元;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上不足2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加收1元;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加收2元;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平方米租金按商品租金收取(1994年商品租金每平方米为6元)。一户承租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的租金,可协商由其中的一个产权单位收取,或由各产权单位按住房面积比例收取。六、对以下住房的住房,在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一)老红军或其配偶的原住房租金全免;抗战时期干部或其配偶原住房租金5元以上部分免交70%;解放战争时期干部或其配偶原住房租金5元以上部分免交50%

4、o以上减免不适用于其子女。减免的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补足。(二)由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非在职优抚对象,领取遗属补助费的职工遗属,原住房租金5元以上部分免交。减免的租金,由房屋产权单位按减收房租办理。七、企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少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元的,房租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20元。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400元的,房租标准可高于本办法,最高不要超过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0元。楼房层次因素增减额单位:元/M2增楼层减房二屋楼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六层楼七层楼高层次次额楼房-0.000.000.000.000.000.000

5、.00二0.00+0.03+0.03+0.03+0.03+0.03+0.03三0.00+0.05+0.05+0.05+0.05+0.05四-0.01+0.03+0.03+0.03+0.03五-0.010.000.000.00六-0.01-0.01-0.01七0.03-003八及以上-0.05住房朝向因素增减额单位:元/M2朝南朝东朝西朝北0.00-0.01-0.02-0.03住房地段因素增减额单位:元/M2类别|四至地界|增减额|-I西至纬四路;东至交通路、火车站候车室沿铁路至胜利路和水泵厂北I+0.02II墙;北至治淮路并沿淮河交纬四路;南至水泵厂北墙及华兴街以西,含I1I机场内地方住户,接

6、红旗三路。I1-I西至长征路冻至珠城路及拖附厂东货场围墙,接解放四路;北至准河I0.00II路,南至凤怀路接一机部设计院南围墙。I1三I西至八里桥沿江淮路交涂山路延伸至大庆路;东至环湖路;北至淮河;I-0.03II南至燕山路交老虎山东路接凤怀路。II四I三类区界以外的地区I-0.05I备注:本地段划分与原房改方案一致。住房结构等级标准调节因素表单位:元/M2结构I内容划分I等级I等级评定划分I增减额I钢混、I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I-I有独用的厨房、卫生间、浴缸、坐式I+0.03I砖混I混凝土结构,包括框架,11马桶等设施的单元式住宅I1结构I框架轻板结构等,装修I二I有独用的厨房、卫生间等一般

7、配套设000I良好。部分钢筋混凝土1I施的单元式住宅III梁板,砖墙承重的结构I三I内部设施不全的非单元式住宅I-0.011IoI111砖木|砖墙承重,梁柱等为木I-I材料上等、标准较好,外部有装修处+002结构I结构II理,内部设施完善I1|二|结构正规、材料较好,一般外部有装|0.00|111修处理,室内有上下水设施II|三|结构较简单,材料一般,室内没有上下|-002I111水等设施I1简易|结构简单,主要承重为|统|简易楼、木板房、砖坯房、土草房、-005结构I砖坯,竹木捆绑等II竹木捆绑房等I1备注I大板楼、砌块楼房视同砖混结构附件二蚌埠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总则一、为了建立国家、单位

8、、个人三者共担的筹资建设住房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自己解决住房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二、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亦按月相应提供一定数额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三、蚌埠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资金的使用按照市房改领导小组的计划和意见执行。有关金融业务,委托蚌埠住房储蓄银行承办。对象和范围四、按照房改的属地原则,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外地驻蚌单位的在职职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均按本办法建立公积金制度。五、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中的外籍

9、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公积金的缴交六、公积金的缴交额等于职工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七、职工个人的公积金缴交率,职工工资在400元以下的(含400元)为当年元月份工资的2%,职工工资在400无以上的为当年元月份工资的3%(见分进角)。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提供给每个职工个人3元的公积金。计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固定部分与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或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企业职工为当年元月份工资收入额。公积金缴交率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调整。八、

10、公积金存入职工公积金账户后,即归职工个人所有,其利息在第一年比照银行居民个人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第二年七月份起比照银行三个月定期储蓄利率计算。九、公积金的列支,个人承担的部分向个人支付;单位提供的部分,财政供给的单位按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负担,企业可进入成本。公积金的管理十、蚌埠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拟定职工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交率;负责确定公积金的存贷办法;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归还;负责公积金的催交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业务上接受市房改领导小组的领导。十一、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蚌埠市住房储蓄银行承办。十二、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收交,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

11、在单位发工资日起10日内,由单位一并缴交给蚌埠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蚌埠市住房储蓄银行开设的公积金专户,并负责记入单位名下的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参加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实行公积金办法。十三、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名下的职工公积金账户。调出单位填制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调出单位到蚌埠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十四、职工调离本市、出国定居、离休、退休、退职、开除时,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全部由职工本人提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由其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提取时均应向蚌埠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证明。十五、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

12、其结余的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内,并暂停使用。公积金的使用十六、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房、自建自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理等费用。如果仍然不足,可用本户成员和非本户直系亲属中职工的公积金支付,但必须经其单位和本人同意,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十七、职工使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须将原购买住房时使用的职工本人、本户成员、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分别如数存入原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十八、实行公积金的单位,在建房、购房时,可根据蚌埠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向蚌埠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建房、购房抵押贷款。附则二十、本办法由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二十一、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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