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研究 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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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研究中文摘要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和人们法律素养的增强,我国法律实践中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将逐步被打破。我国对于民事领域的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来辅助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从而使得实践中法律程序更加明晰,当事人的权利能够更好地得到保隙。笔者在研究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历程,以及发展现状以后,结合我国最新设立的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繁简分流机制产生了一些新的思考。正确认识繁简分流机制,并指导实践进行改革,可以有效地减轻法官以及审判的压力,并且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此,分析

2、繁简分流机制适用的价值所在,明确繁简分流机制的适用以及具体的程序要求,实务操作规则、具体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等,适用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一、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意义(-)民事积案的现状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案件实体公正已经远远无法满足社会公众,老百姓更加希望诉讼能够高效以及诉讼成本能够低廉。作为最接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民事纠,数量之多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现实中法院的人手远远不够处理如此数量巨大的案件。于法院而言,案多人少导致积案增加,进而降低法院的威信;对于普通百姓,办案周期长会产生诉讼压

3、力,产生厌诉情绪。(二)民事积案的原因1、从经济角度分析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着城市化的进程。利益的驱使使得入口流动性加强,同时,对利益的追求使得人们不再向往日那般淳朴,人们普遍缺乏对彼此的信任。各种各样的纠纷使得人们彼此间的对抗性增强,以理解和协商为解决纠纷基础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有者一定的局限性。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从源头上增加了案件的数量,大量案件涌入法院。2、从政治角度分析自2015年5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将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I从而更加有效地保证了人民群众的权益,扩大了受案的范围。现行所谓的立案登记制,是指对与当事人的诉讼,只要符

4、合形式要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受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或给予当事人合理的答复。同时,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法官员额制度,也对于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19年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案数为13852052件。而根据2019年7月2日最高法院发布的新闻发布会,全国法官人数只有12万。在这种情况下理想的状态与现实的困境之间发生了矛盾。固然,建立立案登记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但与此同时,法官的压力越来越大,审判任务也越来越沉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找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措施,来逃离这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3、从个人角度分析老百姓出于认识的有限,对很多信息并不知晓,缺乏对非诉的

5、种类、功能、作用等等相关内容的了解。信息的滞后性导致老百姓的遇到纠纷非常依赖法院诉讼。这种赖诉心理,也是出于对于法院威望的信服。近年来,一系列司法便民措施相继出台,比如诉讼费用降低使得普通百姓通过诉讼来维权的成本降低。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老百姓心中有极高的威望,老百姓有理由相信关于自身利益的诉讼结果可以通过国家机器来保障强制实施。再者,可预测性也是诉讼的一个鲜明的特点。类似的案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查找和借鉴先前的窠例来预测结果,这使得可预测性成为诉讼的一个特征。于此同时,结果的可预测性使得法官不能肆意做出判决,这一点保障了诉讼在百姓心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比起非诉,诉讼具有相对的优越性

6、。这种优越性,使得人们更容易选择诉讼来解决纠纷,以期保护自己的利益。二、各国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进程1立案登记制是新兴的立案制度。1、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仅仅规定了一些基本的诉讼程序,如答辩、举证制度以及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和整理。而对于民事诉讼的繁简分流,即在事前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分类整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2、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部分案件实行审前的分类处理,对于一些案件情节简单诉讼标的额小的案件,保证保证符合基本的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从而使法

7、官的负担减轻案件,可以得到及时的清结,当事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诉讼权益。3、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前的准备程序,包括诉讼文书的送达、权利义务的告知、对管辖权的处理、审判组织的确定、证据的调查收集等内容。4、我国在法律层面第一次对繁简分流机制作出规定,体现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该法明确规定了审前的繁简分流机制,为了便于案件的分流,增加审理前的庭前会议制度,从而更好地了解案情,理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归纳争议焦点从而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把控,提高庭审的效率。5、2013年和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与庭前的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8、主要包含在案件受理以后通过相关程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是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处理,从而大大提升了审判的效率以及审判的正确性。6、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将实体性问题与程序性问题分别作出处理。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通过组织庭前会议,并归纳争议焦点对案件进行全方位,把控以后首先解决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在正式的庭审过程中对案件有争议的实体部分进行解决。7、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规定,在基层法院可以试行速裁机制,但由于该意见并没有十分明确的程序规范,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实践过程

9、中做法不一产生混乱的局面。比如对于速裁程序的审理是否仍需要进行先行调解,以及当庭质证,传唤适用何种方式等,各个法院的做法都不统一。多次出现的混乱,是司法程序中亟待解决的问题。8、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繁简分流机制重视作出明确性,具有指导性的规定,是在2023年的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总结近年来简易速裁程序的探索成果,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规定试点法院根据该方案建立健全审判机制模式,优化司法程序,并适应新时代,要求探索线上审理机制,从而更好地提升案件解决的效率,保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其他国家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制度1、日本日本在司法

10、实践中极其重视司法审判的效率,因此,日本设有简易裁判所来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于案情简单且标的额较小,中意较小的案件均适用简易裁判,并由简易裁判所进行审理。一般需要检疫裁判所进行处理的案件,大多为非诉案件,所以不需要耗费大量的法官资源来进行审理,普通的司法辅助人员足矣。再加上此类裁判所的诉讼审理程序比较简便快捷,简易裁判所中的法官办案效率远远高于普通裁判所的法官办案效率。例如,在日本的小额诉讼案件中,对于涉窠标的在600,000日元以下的涉及金钱支付请求权的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素材程序,由简易裁判所进行处理。但是案件一经审结,便不能再如普通诉讼程序一般

11、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职能进行异议处理。此外,日本还设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案件是否应当适用简易裁判程序进行审查,对于相关程序以及知识不了解的诉讼,当事人法院还会提供专门的指导,以帮助当事人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2、美国审前会议制度,起源于美国,我在80年以前期就已经运用与法院审理过程中极大的提升了诉讼的效率,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臻于完善。美国的庭前会议,主要是用来熟悉梳理案情,对有关案件进行全面的把控,从而更好地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便于法官更有重点性和针对性的处理案件。同时,通过庭前会议,当事人也可以更好地掂量自己证据的强弱程度,衡量诉讼成本和利益,从而促进案件得以和解。同时,在英国也

12、有简易审判制度的范例,同时,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被各国借鉴和吸收已经成为英美法系国家审判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审前程序。英国的简易判决制度称为即决判决制度,他是指由当事人之间合意启动,或者由法院主动启动,对案件的事实,本质争议不大,而且涉及的标的较小,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较小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简易判决程序,不需要通过开庭审理,由法官直接作出终局判决。这种判决方式可以极大的节约司法资源,避免一些本不需要使用诉讼程序进行解决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中,从而更好地集中力量来解决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从根本上来提升法官审判的效率,减轻法官的压力。这种诉讼程序,由于它的科学性和简易性,大多数英美发国家所推崇,并逐渐

13、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3、英国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于案件管理作出了十分详实的规定,即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额以及审判难度和重要性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选择适用于该案的诉讼程序,主要包含小额索赔程序,多极程序以及快捷程序的三种。在司法实践中,英国同时区分程序法官与审理法官,前者负责处理案件中有关程序性的问题,而后者则负责对实体性的问题进行处理,并作出最终裁决,对于以上制度,英国法律都做出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因而极大的提升了诉讼的效率。首先就是在法官的职权分配上。英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法官主要审理的是程序性的事件,在简易诉讼程序中,主要体现为对案件的审前管理。通过对案情进行分析

14、,以及对案件的实质性要素进行把握,从而选择适合于本案的诉讼程序,并交由审理法官进行处理,这样就可以极大的提升司法适用的精准性。其次,在程序上,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68条第1款详细规定了案件分配需考虑的因素,对于简易程序的适用也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对于有关消费以及事故索赔,所有权纠纷等案件,如果符合简易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大概的案件已经判决即产生终审判决的效力,不允许当事人反诉以及上诉。而对于案情更加复杂的案件,则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分别选择适用快捷程序,以及多极程序进行处理。如果该种分流机制,可以使得法官更有针对性的审理案件,从而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助于当事人权

15、利的保隙。4、德国一向以严谨著称的德国发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也早已拉开了序幕。1877年,德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德国法院组织法当中,确立起了根据案件的标的额以及案件性质进行分流,分别处理的机制。受一战对经济崩坏的影响,德国的强制仲裁程序便逐步发展为更合时宜的小额诉讼程序,并一直沿用至今。在长期的历史发展演进过程中,这种简便快捷,灵活的程序已经逐步成为德国程序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有效地实现了案件的分流。德国目前的繁简分流机制的第一层面,是根据对诉讼标的额以及案由进行分类汇总,从而确立适用的诉讼程序。通过上述标准进行的繁简分流机制,可以将涉及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进行加速处理。通过类

16、似的规定将案件分流机制,细化并落实到位,从而更好地促进纠纷的解决和案件的裁决。三、支持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理论依据(-)理念价值论司法程序的特点之一是细致和严谨,但是,有时候按部就班的依照程序进行会降低效率,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当时人和法院的压力。也即,片面追求公正反而抑制了效率。效率和公正之所以出现矛盾,是因为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着眼于速度和收益,后者着眼于过程和结果。实际上,司法过程中根本不存在绝对的公正,公正与效率也并不是天然对立的,两者可以达到和谐统一。比如借助互联网,法院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等等,这些打破传统审理案件的方式,不仅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体现,也是努力做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的体现。提高效率也是追求公正的体现,通过效率的提升不仅可以使法官的审判压力降低,而且还可以让当事人在更短的时间内及时清结案件,从而节约当事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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