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辩护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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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XX盗窃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经过仔细认真的研究和严密的分析。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希望法庭能够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XX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还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JXX在案发时年仅16岁,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被告人XX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属于初犯,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被告人XX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

3、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被告人XX犯罪情节轻微且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XX的盗窃行为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一个年仅十六周岁的孩子,人生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成熟,看到了如此多的钱财一时起贪念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的功能之一便是教育,尤其是对X

4、X这样的未成年人,思想意识都不成熟,可造型强,经过这次教训,其断不会再做危害社会的事情。四、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第一,XX事后的认罪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X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第二,被告人父亲积极归还所盗款项。被告人的父亲已与XX年11月3日积极归还了XX所盗的款项。这一积极的补救措施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XX表示“希望从轻处理”,被告人也真心悔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断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故对其从轻处罚不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XX主观恶性小,未对社会造成过于严重的危害,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没有前科,批评教育对其的作用相对于严厉的惩罚无疑有效得多。加之其事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父亲积极的补救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的罪过。因此,我们恳请法庭本着教育训诫的态度,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具体情况,对被告人XX宽大处理,给他一个机会,端正行为,也为社会增添一份力量,一个希望。辩护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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