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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篇: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第1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第二章经营范围及宗旨第四条合伙宗旨:第五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第六条合伙期限年,自年一月一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撷、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2、_元,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以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合伙人性质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限行利息并赔佳由此造成的揭失。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同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陨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笫十条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一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催还.合
3、伙财产不足清催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属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第十二条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须为限承担责任。第十三条退伙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2、退伙需提前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退
4、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透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迸行赔催。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领.但应当提前日
5、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时待.否则以退伙时待转让人。第六章合伙负贡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赛议。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第七章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1、合伙期限届满。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4.合
6、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十八条合伙终止后的事项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叁与清算。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催还.合伙财产不足清佳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八章纠纷解决第十九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
7、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篇:国企公司章程增加党建内容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速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费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3)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1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3(国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8、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妣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笫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怀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她方人民政府根据霜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笫五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
9、内容:(-)总则:(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四)公司党组织;(五)第事会;(六)经理层;()监事会(监事);(A)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十一)附则。第六条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俎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第七条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
10、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第八条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3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第九条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
11、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贡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速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笫十条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
12、: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重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第十一条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送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贡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童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童事会负贡
13、,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十二条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第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十四条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笫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
14、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费公司章程:(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抵准。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15、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时照说明:(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笫二十三条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