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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师处方权信息开通、转换的有关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执业注册在医院并已根据处方权管理制度批准有普通处方权和精神、毒麻处方权的执业医师。一、具有普通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可在门诊、住院医生工作站开展相应权限的医疗执业活动。二、具有精神、毒麻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可在门诊、住院医生工作站从事相关治疗活动。三、普通处方权,精神、毒麻处方权经医务部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处方权限(按职称)签名样章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科、门急诊办公室、药学部的门急诊药房和病区药房、财务部、人事部及所在科室。四、有处方权的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人事或行政管理岗位变动导致医疗执业范围变动的,由人力资源部或院办在变动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医
2、务部或门急诊办公室。门诊变更由门急诊办公室审批后通知信息科,住院工作站变更由医务部审批后通知信息科。五、新进人员或离院的医技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医务部,医务部协助此类人员办理处方权授予或取消手续并将处方权信息通知到药学部、门急诊办公室、财务部、信息科及所在科室。六、因各种原因要求变更或申请处方权信息的执业医师,填写“开通/变更/增加处方权信息审核表”,医务部或门急诊办公室根据医院人事部门或院办下达的相关通知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送达信息科并反馈本人及科室。七、信息科接到医务部或门急诊办公室送达的“开通/变更/增加处方权信息审核表”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负责为其开通各工作站的处方权限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八、信息科未接到医务部或门急诊办公室送达的医师“开通/变更/增加处方权信息审核表”,不得擅自更改医师处方权限。九、收费项目相关问题与财务部沟通协调解决。十、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