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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的贯通,生产技术科制定巷道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科长现场指挥贯通。与已采区和不明巷道贯通,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第二条巷道贯通时必须汇报调度室、安监科。安检员每班必须掌握贯通距离等有关情况并及时汇报调度室、安监科及有关领导。第三条施工单位、安监科接到巷道贯通通知后,必须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停掘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第四条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五条掘进巷道与已封闭的独头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接近独头巷道时相距50米之前,必须启封将瓦斯排放,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贯通。第六条贯通后,立即停止所有工作,调整风流。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