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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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平衡财务收支,明确责任范围,规范经费支出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及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科技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本级。第三条财务收支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讲求绩效,依法理财、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资源配置与管理处(以下简称“资管处”)是省科技厅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收支内

2、部管理办法,规范各部门经费合理使用,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办理支出事项;(二)合理设置收支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三)加强支出审核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及责任;(四)加强对经费收支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各处室是财务收支业务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本处室经费支出方案和预算;(二)负责本处室各项经费支出事项报账事宜,对报账票据和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以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一)收款与会计核算分离(二)支出申请与审批分离(三)支出审批与付款分离(四)业务经办与会计核算分离第三章收

3、入管理第七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第八条除工会经费、党费外,其他各项收入均纳入行政账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个人和处室不得截留、隐瞒各项收入私设账外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将收入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收入。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九条经费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综合运行事务经费支出、科研项目支出及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等财政经费支出。所有财政经费支出,均实行“事前先申请、批准

4、后支出”的审批原则,由各处室提出申请,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后支出。第十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与程序:(一)基本支出和综合运行事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1 .经费支出在15万元(不含)以下的事项,由各处室提出申请,经该处室负责人审核、资管处复核(经费),提交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2 ,经费支出在15万元(含)以上的事项,由各处室提出申请,经该处室负责人审核、资管处复核(经费)后,按程序提请厅务会或厅党组会审定后方可支出。(二)科研项目支出根据相关科技专项和经费管理办法,经我厅科技专项立项审批程序后按相关流程拨付和执行。(三)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按国家基建会计

5、制度进行财务核算。第十一条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同一事项的出差、督导检查等发生的费用,应按处室制定的支出预算一次性进行报账,不能将费用分多人多次报账。特殊情况须分批报账的,提供经分管厅领导审批的说明。第十二条“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差旅费等各项经费支出依照上级文件或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不得随意超支。第十三条经费支出必要报账资料详见附件。第五章票据管理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电子财政票据和纸质财

6、政票据两种形式。目前省科技厅按照我省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要求,统一实行票据电子化管理。第十五条财政电子票据主要包括:(一)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电子凭证。(二)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电子凭证。(三)其他财政电子票据第十六条票据领用。申领财政电子票据,由资管处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中进行票据申领,待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对新票据进行预发电子票据票号后,按顺序使用。第十七条票据使用与保管。加强财

7、政电子票据管理,确保财政电子票据信息真实、完整,保证开票信息与收费信息内容一致。第十八条票据核销。资管处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定期对已使用的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进行核对,确认一致后进行核销申请,上传财政管理端审核。电子票据最低保管期限为30年,按规定不得销毁的情况除外。第六章公务卡管理第十九条公务卡申领。省科技厅在编在岗人员均可申领公务卡,由申领人提出公务卡申领申请,按照代理银行要求填写公务卡申领表,自行前往代理银行办理。第二十条公务卡的使用与管理(一)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支付费用,应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并保留刷卡消费签购单作为报账凭证,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可使用其他可证明支出

8、的票据报账,并附情况说明。(二)公务卡保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按规范使用。第二十一条公务卡报销。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按时偿还公务卡欠款。第二十二条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第二十三条公务卡的变更及注销。公务卡持卡人发生调动、离职、退休等人事变动情况时,人事部门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前往代理银行办理公务卡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资管处在财务报账系统中将持卡人相关信息进行变更或注销。第七章印鉴及密码管理第二十四条印鉴包括报账印鉴和银行账户印鉴

9、两类,报账印鉴一般有财务专用章和报账会计印章;银行账户印鉴一般有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印章。密码包括报账员报账Ukey密码及财务系统密码。第二十五条印鉴实行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不得由一人保管使用报账支付所需全部印章。单位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资管处专人保管,法人代表印章由主要领导保管或由办公室专人保管,报账会计印章由报账会计本人保管。第二十六条印鉴保管人须严格按印章规定的使用范围,核对有关信息无误后方可用印。第二十七条严禁印鉴随身携带。特殊情况,需将印鉴随带外出办理业务,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办理印鉴移交签收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密码设置应具有安全性和保密性,保管人应定期修改密码

10、,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密码信息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九条保管人应妥善保管相关印鉴及密码,个人因工作岗位变动的应及时做好保管印鉴的移交工作,并及时变更个人印章及业务系统密码。第八章银行账户管理第三十条银行账户的开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凡符合政策规定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需按海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预算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第三十一条对于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做出销户处理,银行账户销户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对于开立支付版网上银行的,网上银行的管理员U盾和操作员U盾应由不同

11、人员保管,防范网上银行支付风险。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机构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第九章报账管理第三十四条厅机关各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财政规定合理安排全年财政经费开支,严控超支。第三十五条根据省直单位会计委派规定,实行报账员报账制度,报账程序如下:(一)各处室经办人填制报账凭单封面,明确报销事由及报销金额等内容,连同事前申请与税务发票、公务卡刷卡凭证等凭证一并提交至报账员处报账。(二)报账员应对报销单据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报账。(

12、三)报账员审核单据无误后,进入报账系统录入报账信息,并将报销凭证送省国库支付局厅主管会计复核,办理报账手续。第三十六条各处室经办人在相关业务活动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其中,公务接待费必须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账;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在事项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报账。逾期未报账,须提供厅领导审批的说明。第三十七条省科技厅下属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报账。第十章会计档案管理第三十八条财务人员管理会计档案,负责装订及妥善保管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并立卷归档。第三十九条会计档案借阅,必须经过领导批准,本单位人员调阅,须

13、资管处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借阅,凭介绍信并经分管财务厅领导批准。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须资管处负责人同意,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一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条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公务支出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四十一条财务工作按照要求设立专岗,根据职务分离、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财务人员应当具备财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财务事项,账务处理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二条财务人

14、员有轮岗、调离、离职、退休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资管处负责人监交;资管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厅领导监交。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四十三条各处室负责人应严格管理本处室预算支出,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确保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三)伪造、

15、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四)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省科技厅下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内控制度。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19年5月8日印发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财务管理制度中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收支管理相关部分不再执行。附件:经费支出必要报账资料一、工资福利支出类(一)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工资汇总表和工资发放明细表。(二)绩效工资:工资汇总表和工资发放明细表。(三)伙食补助费:发放明细表、相关政策依据/批准文件(一次性发放/首次发放时提供)。(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的征缴通知单/申报表。(五)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1财政工资统发类支出:工资汇总表和工资发放明细表。2.财政工资统发系统外支出:社会保险征缴通知单/申报表。(六)住房公积金:工资汇总表和工资发放明细表。(七)医疗费(职工体检费、因公体检费):发票/财政票据、医院/其他体检机构出具费用明细。(A)职工探亲旅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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