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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什么是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遗产税有助于加强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开征遗产税已列入中国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征收遗产税,对于适当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但是,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中国是否该开征遗产税 中国青年报与题客调查网所作的一份关于是否开征遗产税的调查显示,11203名受调查者中,48
2、.46的人表示目前不适合开征,34.03的人认为适合开征,17.51的人表示不清楚。在当前对贫富分化讨论激烈的时点,这个结果令人深思。 有近半数被调查者认为目前不适合开征遗产税,这样的结果证明,民众对是否开征遗产税,在思想意识方面尚存疑虑。国人素有将积累的财富传承给子孙的传统,再加之如今法治社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使部分富人对开征遗产税心存抵触情绪。 。 开征遗产税的积极社会效应,首先在于以这种税收手段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用之于社会公共事业;其次在于在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情势下,可有效限制私人资本以平均社会财富。开征遗产税的制度设计也须相应地提上日程,最为根本的基础性工作当是完善财产申报和登记制
3、度以有效掌握个人财产状况,着手建立个人资产档案管理和价值评估制度,明确恰当的税率等国内学者的看法彭宇文在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中,主要谈到以下问题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以及在什么时候开征,,一直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目前有一些人对于我国是否有必要开征遗产税,是否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提出了质疑。文章论证了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征收遗产税的方法提出了一些思路。 首先开征遗产税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关系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完善我国税制结构有利于实度大 ,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必要性方面,他分析到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会出现一系列不良后果一
4、是会抑制储蓄,因为从长期来看遗产税的开征将会在事实上鼓励富人将更多的钱财用于生活性消费,而抑制了投资消费。 二是不利于私人投资,特别是对于小企业经营实体的长期发展不利。三是从税收收入来看遗产税的收入相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其征收成本却是很高的,尽管目前在中国开征遗产税会出现上述种种困难 然而开征遗产税也有它必要性的一面,其必要来越集中少数富人手中的情况,增加社会平等程度和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难点 1.不动产的转移难以核查。 尽管美国有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监控体系,但是,这个问题在美国也没有很好解决。相比之下,我国尚未建立较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财
5、产监控体系,大量不动产的税前转移将侵蚀遗产税的税基。 2.征收成本高,税收收入低。 这一问题不仅美国如此,英国、日本、德国等也面临这一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遗产税开征的条件 首先,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目前存在遗产税的大多数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表明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后盾。经济落后的地方,人们往往不能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假如政府再征收遗产税,免征额低,则给人们生活增添了负担,犹如雪上加霜;免征额高,则纳税人的数量不多。考虑到法律成本,遗产税并不能带来多大好处。 我国虽然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自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保持着良好的增长势头。有关资
6、料显示,中国居民在银行存款的80%是为20%的富裕阶层拥有。根据2005年福布斯发布的中国富豪榜,居于榜首的荣智健拥有16.44亿美元的财富,第十名的陈天桥家族也拥有10亿美元的财富。中国的高收入阶层正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而且他们拥有的财富也远远超过普通老百姓。这样的经济基础,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了税源上的可能性。 其次,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建立的时间还不长,1985年才制定颁布了继承法。在人们思想中,个体财产、继承的观念的还不成熟,对于财产,人们多采取家庭共有的方式,较少采取个人独有的方式。这些财富分配方式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另外,对于税收,人们的纳税
7、意识还不够强,仅仅把纳税作为义务,认为税收减少了自己的财富,因此容易对遗产税的征收产生抵触心理,并且会想方设法去规避纳税。 最后,遗产税的开征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遗产税一旦建立,需要各方面的社会力量配合。 一、 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为了确定财产的范围,必须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这是遗产税开征的基础,也是遗产税顺利实施的保障。 二、 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都是以遗产价值为计税前提的。财产评估是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征税数量的多少。 三、 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财产公证是保证遗产税征收公平
8、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婚姻法领域,婚前财产公证仍在热烈讨论中。在遗产税领域,更为重要的是“遗赠公证和遗产分割公证” 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应当加快公证制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完善我国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 四、 需要建立死亡报告制度。遗产税的征收必须以财产所有人的死亡为前提。但假若财产所有人死亡,遗产被继承了,却没有人通知有关部门,就导致了遗产税的漏缴,破坏了社会公平。 五、 需要健全遗产继承法律制度。我国的继承法和民法中都没有对遗产税的规定,一旦遗产税开征,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也必须做出适当调整,以紧密配合。 需要赠与税与遗产税的配合。据报道,从2003年开始,一些城市出现“零岁房主”,一些未成年的孩
9、子成为豪宅的主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业主居然是八个月的婴儿。个中原因是一些手头富裕的家长“未雨绸缪”,为躲避尚未开征的遗产税,早早为自己的孩子买下房产。赠与税是遗产税的补充,是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方式规避遗产税而制定的。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第一, 遗产税的开征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贫富差距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适当范围内减少这种收入差距,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宝。有学者提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是要合理规范社会财富的分配,通过税法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调节贫富不均,缩小收入差距,协调社会矛盾。 在西方很多国家,税法是起到一种平衡利益关系的作用的,他们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弱者,让富人多
10、交税,比如说征收高额的遗产税、消费税等。” 第二, 遗产税的开征将成为反腐败的有力工具。国税总局就委托王明高提出:征收遗产税会提高“腐败”的成本:一是经济成本,即冒险所得收入会有相当一部分被征收;一是增加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从这两个角度来看,遗产税的开征会遏止我国腐败行为的滋生。 第三, 遗产税的开征会有力的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为了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一般把慈善捐赠或者类似的财产在转移作为遗产与赠与税的扣除项目,是“豁免遗产”。如我国香港地区在取消遗产税之前有相关的规定:“为香港的利益捐赠与任何认可慈善机构或捐赠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市政局或区域市政局作慈善
11、用途。”是豁免遗产。如果我国开征了遗产税,并在慈善事业捐赠等方面给予激励,就能起到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第四, 遗产税的开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法制度。尽管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了税制改革,但仍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税制结构的不合理。主税比重大,辅税比重小。在这样的税收体制下,富人越来越富,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第五, 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国家通过收入的取得很大程度上依赖税收,遗产税也可以带来相同的作用,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第六, 遗产税的开征将促使人们理财观念的进一步成熟。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政府对公民的遗产征收有严格的税收规定,人们往往会仔
12、细的筹划遗产,以备身后给家人带来的经济困难。但在我国,人们的理财观念还很薄弱,遗产筹划更是一片陌生的领域。遗产税在开征后,能起到一个提醒的作用,让人们在活着的时候重视财产的使用方式,这对国民理财观念的形成是一个助推器。 第七, 遗产税的开征将刺激保险事业的发展。人寿保险在遗产筹划中有着很大的作用,遗产税的征收一般包括了人寿保险赔偿金。遗产税开征以后,人们为了使家人所得利益最大化,会仔细比较保险的保费、获得赔偿的总额,所需缴纳的税金等等,选择对自己对有利的投资方式。而保险公司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也必然会设计出一系列的保险产品,这样遗产税就刺激了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 1.我国
13、遗产税应采用总遗产税制,不宜单独设立赠与税。 总遗产税制采用“先税后分”,即先交税,再分配税后遗产方式,可以减少征税成本,便于征收管理。另外,单独设立赠与税需要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及财产监控体系作为依托,而我国是无法在短期内完善上述制度和体系的,所以,不应单独设立赠与税,而应将赠与税并入遗产税中。 2.在纳税人的选择上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要遵守国际惯例。 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没有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纳税人应为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同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并依据国际惯例,考虑到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重叠
14、时,应以地域管辖权为先。 3.课税对象的确定要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 我国遗产税的课税对象应是死亡者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具体应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文物、机动交通工具、存货等。不动产应具体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财产权利应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债权、保险权益等。课税对象的确认、尤其是估价是遗产税计征的关键环节,在这个问题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 4.税率的设计应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且税率级次不宜过多。 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供给学派的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的税收中性化主张逐渐被世界各国
15、认同。目前,世界各国遗产税的最高税率平均在50%左右,而且,税率级次大多在4-5级左右。所以,我国遗产税最高税率不宜超过50%,税率级次也应在5级以内。 5.税前应考虑必要的扣除,并鼓励进行公益捐赠。 一般来说,下列支出应在税前进行扣除:丧葬费用、财产所有者生前应偿而未偿的债务和抵押财产、遗产管理费和公益捐赠。其中,公益捐赠是指用于慈善、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捐赠。而且,必须通过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作为中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有效凭据,才能进行抵扣。我国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公益捐赠的扣除数额,以鼓励财产所有者进行公益捐赠。完结 总之,我国开征遗产税将面临较大的挑战,只有不断地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遗产税才能真正发挥其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