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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专家的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作用,加强绿色建筑工作监督与管理工作,推动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纳入市绿色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绿色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本办法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具体工作包括:(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绿色建筑有关标准和内容;(二)收集并审核申请加入专家库人员递交的资料,并向社会公
2、布专家库人员名单;(三)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要求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项目评价认定与方案评审工作;(四)对专家参与认定和评审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不定期对专家综合能力进行考核;(五)组织专家参与培训和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六)维护和掌握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绿色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纳入专家库的专家按照规划、建筑(包括建筑材料、建筑物理)、结构、暖通、电气、给排水、可再生能源、造价、检测、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十一个工作类别进行分类。原则上每人最多担任三个专业类别的专家。第二章专家入库的条件及程序第五条专家入库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
3、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绿色建筑发展方向、政策动态、标准规范;(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正高级职称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三)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绿色建筑相关工作2年以上;2 .具有工程系列注册类职业资格(二级注册师除外);3 .曾主持过省级以上绿色建筑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第六条以下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一)曾在与绿色建筑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专业技
4、术岗人员除外)。第七条绿色建筑相关专业的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主持或主编过国家级绿色建筑重点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的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二)、(三)项所规定的条件限制。经本人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后直接纳入专家库。第八条专家申请入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人按照征集专家通知要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申请;(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入库资格的条件进行审核;(三)通过资格审核拟纳入专家库的申请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其纳入专家库。第九条申请专家入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专家入库申请表;(二)专家的个人学历
5、、职称、专业能力、业绩、身份等证明材料。第十条专家入库后,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三章专家的工作任务及其权利义务第十一条专家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一)参与绿色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的编制,为科研(建筑)项目的咨询、论证、决策提供服务;(二)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三)参与绿色建筑项目评价的评定和咨询工作;(四)参与绿色建筑有关学术交流、宣传培训工作;(五)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与绿色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工作。第十二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从事专业技术服
6、务工作;(二)在专业技术服务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参加我市绿色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四)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工作报酬;第十三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二)积极参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三)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四)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五)对作为专家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所知晓的信息进行保密。第四章专家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录专家的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
7、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组织对入库专家的工作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出专家库。第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入库申报工作,入库专家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六条专家应积极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绿色建筑相关培训。第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一)已接受邀请参加工作的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或未提前请假的;(二)两次无故不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工作活动的;(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四)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
8、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五)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六)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绿色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七)恶意索取不合理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第十八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其担任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调整出专家库,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与其他专家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工作的;(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六)评审认定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第十九条对调整出专家库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第二十条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