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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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临柜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银行印章管理使用规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临柜业务印章是指营业机构在业务办理中为确认业务事项加盖在票据、凭证、函件上的印章。第三条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实行“内外有别、分级管理、风险可控、简明高效”的原则。内外有别是指区分内部印章和外部印章,严格按照印章的用途使用;分级管理是指印章的设计、刻制、分发等按不同级别管理,各级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风险可控是指印章的刻制、分发、领用、保管、使用、停用、上收、销毁以风险控制为基本目标;简明高效是指印章的设置要精简,有

2、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第四条临柜业务印章分为总行统一设计和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设计两类。总行统一设计的印章的使用范围由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规定;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设计的印章遵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总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分行各级营业机构和内设机构。第二章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临柜业务印章的种类(-)总行统一设计的临柜业务印章包括业务专用章、业务办讫章、受理凭证章。(-)按照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的临柜业务印章包括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假币章、票据交换用章等。第七条新增临柜业务印章种类应由省

3、分行业务需求部门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第八条临柜业务印章应按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配备,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第九条业务专用章用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协议存款凭证、个人存单,以及办理资信证明、委托调查、反馈征询和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函件及内部修改、变更申请表等。业务专用章按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人员保管使用。第十条业务办讫章用于加盖在以下票据、凭证、函件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一)办理对外签发个人存折、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债券账户本等。(二)办理本外币现金、转账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客户回单、对账簿以及账户特殊处理、现金调

4、拨凭证、假币收缴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借款人欠息通知单、拒绝受理(退票理由)书等。(三)客户办理涉及临柜业务的各类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理财协议、代理业务协议及委托书等。业务办讫章按经办人员配备并保管使用。第十一条受理凭证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含本行和他行)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凭证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回单上。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受理凭证章按相关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并保管使用。第十二条假币鉴定专用章用于在对外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时加盖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货币真伪鉴定书上。假币鉴定专用章按经人民银行授权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的营业机构配备,由指定人员保管使用。第十三条假币

5、章用于加盖在各营业机构所收缴的假币或假币收缴专用封袋上。假币章按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人员保管使用。第三章刻制第十四条总行统一设计的临柜业务印章由省分行负责按照总行统一设计的规格集中刻制。第十五条临柜业务印章由省分行确定章面材质,选择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并按规定式样与厂家签订有关刻制和订货合同,统一组织刻制和分发。第十六条对临柜业务印章的刻制数量应进行有效控制,营业机构申请刻制同种临柜业务印章一枚以上的,应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以明确责任。(一)业务专用章:按办理相应业务的机构配备,每个机构刻制1枚。对于实行高低柜或其他形式柜台服务的营业机构,如需增设业务专用章须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分行运营管理

6、部门审批。(二)业务办讫章:按经办人员刻制,通过编制印章序号及镶嵌使用人名章的方式进行区分。(三)受理凭证章:按业务需要刻制,通过编制印章序号的方式进行区分。第十七条临柜业务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本级机构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各级行现金管理中心、清算中心、财务中心等内设机构使用的临柜业务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使用本机构核定的AB1S机构号。第十八条临柜业务印章的刻制管理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刻制管理经办人不得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第十九条临柜业务印章上如需加刻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审批刻制。第二十条根据业务需要,部分临柜业务印章中间可带有活动日期,每日更

7、换使用。第二十一条因磨损而需重新刻制的临柜业务印章应使用原有的序号。因遗失而需重新刻制的临柜业务印章应使用新的序号,不得与遗失的临柜业务印章的编号相同。第二十二条二级分行负责组织辖内临柜业务印章刻制的申报工作。营业机构因新增、变更等原因须刻制临柜业务印章时,编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章申请表(见附件1)逐级向二级分行提出申请,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提出申请。第四章领取第二十三条临柜业务印章的领取应实行“逐级领取、逐级登记、逐级分发”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领取临柜业务印章均实行“双人签收/领取”制度,两位领取人应出具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登记银行业务印

8、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由分发人、两位领取人和监交人三方签章确认。第二十五条省分行负责与指定厂家明确临柜业务印章的领送方式,严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级机构领入的临柜业务印章,应按规定登记银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验收无误后双人加封入金库或保险箱(柜)妥善保管。第五章保管与使用第二十七条临柜业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应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第二十八条临柜业务印章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不得预先在空白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应同其配套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实行分管分用。第二十九条按规定配备并保管和使用

9、临柜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私自授受临柜业务印章,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临柜业务印章不得交他人使用。没有配备并保管和使用临柜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使用临柜业务印章。第三十条临柜业务印章保管应做到“妥善保管、人离章收”。午休或临时离柜期间,临柜业务印章要装箱加锁妥善保管;非营业时间临柜业务印章必须入金库或保险箱(柜)保管。营业时间所有临柜业务印章严禁带离营业场所。第三十一条营业机构新启用临柜业务印章时,应在银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记载启用时间,经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章确认后,方可使用。新印章启用后,旧印章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临柜业务印章未启用、暂不使用或停用待上缴期间,须由使用或保管印

10、章的人员会同会计主管双人加封存入金库或保险箱(柜)保管。第三十三条临柜业务印章的交接应当面办理,并经会计主管批准,由会计主管或其指定专人监交。柜员离职或岗位变动,须经会计主管批准并办理交接手续。柜员离职或岗位变动,应登记银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并经交接人双方及监交人签章确认,镶嵌的个人名章由使用人自行保管。第三十四条临柜业务印章如发现遗失,应立即报告本机构负责人,同时逐级上报至省分行,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第六章停用、上缴与销毁第三十五条临柜业务印章的停用因机构拆并、机构更名或印章损毁、印章规格内容变更等导致临柜业务印章停用、变更的,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印章停用手续,在银

11、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将停用的印章及时上缴。停用的临柜业务印章不得与重要空白凭证并库存放。第三十六条临柜业务印章的上缴上缴的印章应由会计主管与原使用或保管印章的人员共同完成加封保管。临柜业务印章上缴时必须坚持双人送缴。上缴日遇法定节假日,营业机构无法上缴或县支行运营管理部或职责所在部门无法接收的,应于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上缴工作。(一)停用的印章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印章停用手续,并在当日将停用印章上缴至营业机构集中保管。(二)营业机构应在印章停用次日编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章停用、销毁清册(见附件2)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

12、章上缴登记表(见附件3)连同停用的印章一并上缴至县支行运营管理部或职责所在部门。(三)县支行运营管理部或职责所在部门对营业机构上缴的停用临柜业务印章应及时核对后封存入金库或保险箱(柜)保管,按月汇总编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章上缴登记表(见附件3),并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章停用、销毁清册(见附件2)连同停用的印章一并上缴二级分行运营管理部门。第三十七条临柜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后,营业机构应编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章停用、销毁清册一式四联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章上缴登记表一式二联,连同印章逐级上缴至二级分行,接收人和上缴人应当面共同核验,无误后双方签章确认,各

13、执一册,上缴人将上缴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章停用、销毁清册(见附件2)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章上缴登记表(见附件3)随银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一同保管。第三十八条二级分行收缴后应将印章双人封存保管。第三十九条临柜业务印章的销毁停用的临柜业务印章由二级分行统一组织销毁。二级分行负责销毁印章与印模的核验工作,核验正确后,在银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进行登记,并编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章销毁汇总表(见附件4),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临柜业务印章停用、销毁清册(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省分行运营管理部批准后方可销毁。第

14、四十条二级分行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对停用的临柜业务印章的清理和销毁工作。销毁临柜业务印章须经分管行长、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销毁时由运营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门(或内控合规派驻机构)和安全保卫部门共同派人参加,核对无误后销毁,并在销毁登记簿上签章。销毁登记表及所附清册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临柜业务印章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一)各级行运营管理部要将临柜业务印章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根据银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监督检查临柜业务印章的使用管理情况。(二)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每季至少一次对照银行业务印章、钥匙、密码及安全认证卡保管使用登记簿对柜员使用的印章进行逐枚清点、核对;清点、核对情况登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银行分行负责解释、修改。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其他有关临柜业务印章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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