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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禁止目录序号禁止内容依据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禁止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IOO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3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周围、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5禁止在用于租住的自建房内设置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冷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