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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加强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之间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的联络与协调,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
2、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投资者关系部,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理性投资者是否购买或者出售公司股票的决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既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
3、例超过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亦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系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力的相对控股子公司。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三)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五)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和披露工作,督促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公司投
4、资者关系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进行管理。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负责收集重大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以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第七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投资者关系部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第八条为保证内部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单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的联络人(以下简称“报告联络人”),代表报告义务人统一与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联络和协调相
5、关信息披露事务。报告联络人应及时向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传达投资者关系部下发的各种信息通知,并根据要求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报告联络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草拟相关文件;(二)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重大信息、提供有关材料;(三)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中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培训;(四)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报告联络人报送公司投资者关系部的所有信息须经报告义务人确认。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根据公司实际
6、情况,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第三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十条公司、各分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具体事项如下:(-)公司治理事项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具体可参考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2、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公司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具体可参考各控股子公司、有关参股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3、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7、。(二)重大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除外)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12、成立合资公司;13、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发生“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8、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IOOo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
9、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7、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规定的百分比率中任何一项适用比率达到5%或以上。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对重大交易披露事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三)日常交易事项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2、接受劳务等;3、出售产品、商品等;4、提供劳务等;5、工程承包等;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条“重大交易事项”的规定。除此之外,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事
10、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四)关联/连交易事项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连人发生关联/连交易的,报告义务人或报告联络人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且关联/连交易金额无论大小,报告义务人或报告联络人均应当在预计发生之前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或报告联络人如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关联/连交易的,则应提前咨询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意见,并向投资者关系部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相关材料。(五)重大风险事项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