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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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生产经

2、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3、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八、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九、办法中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十、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月29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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