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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制度,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三条本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本校通过适当的形式,依法向社会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五条本校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S)属于个人隐私或者
2、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六条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本校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二)本校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S)本校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本校利用公开栏、网站、报刊、电视等多种载体及时公布主动公开内容。第九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