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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可以不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问:某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在其评标报告中只是给各投标人打分,但是没有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这种做法是否合适?答: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必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该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
2、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J从上述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来看,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而言,无论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标结果均应该按序排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该法律条款明确要求采购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进一步佐证了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的强制性和必要性。没有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则采购人也就无从确定中标人了。综上所述,本项目所述的“不对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排序”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