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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景区资料室管理制度1为向景区管理人员提供进修、研习、查阅等应备之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便更好地为广大管理人员服务。2凡有关业务、管理方面的资料、手册、期刊、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的借阅和使用,均按本制度办理,但不包括本单位图书室之藏书。3景区所用之技术资料,统一由资料室造册管理。资料室应另外准备一套完整的资料,不予外借,并另加标志以示区别,为在资料室查阅的读者使用。4资料室除对自存资料造册管理外,其余资料根据各单位之工作性质及其需要,适量发给有关单位使用;各单位接收资料后,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5凡已过期、失效或内容大部分已修改之资料不宜再使用时,资料室应予收回销毁,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或转赠他
2、人。6凡应继续保存之资料,资料室应根据资料性质,予以分类归档。7景区向国外订购产品前,有关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应交资料室归档,并于订购设备时向对方索取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提供给资料室作为售后服务及订购备件的依据。资料因遗失或残缺不全不能使用者,资料室应即通知有关单位向外商提出补充要求。8对于与本部门业务有关图书、期刊及其他技术资料,有关单位如有需要,可建议资料室购买,一经购入,即依本规定管理。9各单位分别保存之资料,如已破损不能使用,应交旧换新,旧资料由资料室负责销毁;如有遗失,遗失人应提出书面报告送交资料室,经处理后,方可补发。10遗失的资料如是参考书籍,应按时价赔偿,如为外商提供的或保密资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11资料如欲借出查阅,应在“借出卡”上签名,并应按期归还,其对象仅限为本单位之管理人员,一旦遗失,应按第10条的规定处理。12如单位将资料遗失而无法确定遗失人时,负责资料保管的人员也应按第10条的规定处理。13资料室每年至少应实施两次不定期检查,每次检查可选出最优及最劣单位各一个,分别对资料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