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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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2018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本市公共数据整合应用,推进“一网通办”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2、资源。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组织实施“一网通办”工

3、作。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数据开发应用和产业发展。市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的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第六条(标准规范)本市加强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标准化建设,积极借鉴国际标准,充分运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公共数据采集、归集、整合、共享、开放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基础性、通用性地方标准和“一网通办”地方标准,促进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规范化管理。第七条(长三角一体化)本市立足长三角一体化战略

4、目标,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合作交流,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融合贯通、业务协同办理等方式,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发展规划)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并组织实施。第九条(项目管理)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运维、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应当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

5、务的项目建设方式,将数据服务、电子政务网络服务、电子政务云服务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第十条(基础设施)本市加强市、区两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推进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平台、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等共建共用,保障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市级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平台和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十一条(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要求)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本市电子政务网络。第十二条(电子政务云建

6、设要求)行政机关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市、区两级电子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应当迁移至市、区两级电子政务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独立数据中心机房;己经建成的,应当依托市、区两级电子政务云进行整合。第十三条(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和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开放等环节的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资源平台。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应当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接受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第十四条(政务信息系统整合)行政机关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脱节、功能可被替代的信息系统,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

7、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涉及公共数据管理的信息系统,未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大数据资源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于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第三章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第十五条(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共数据,由市大数据中心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十六条(数据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应当根据各部门的法定职责,明确相应的市级责任部门,由其承担下列工作:(一)编制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二)制定本系统公共数据采集规范;(三)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校核

8、更新;(四)汇聚形成本系统数据资源池。第十七条(资源目录)本市对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明确公共数据的范围、数据提供单位、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要求。市级责任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编制要求,开展本系统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动态更新等工作。市大数据中心对市级责任部门报送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汇聚、审核后,形成全市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区内未纳入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个性化公共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区公共数据资源补充目录。第十八条(数据采集原则和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市

9、级责任部门的采集规范要求,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范围内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实现全市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第十九条(数据采集方式)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可以直接采集、委托第三方机构采集,或者通过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商的方式,采集相关公共数据。第二十条(被采集人的权利义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集数据的,被采集人应当配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职需要,采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数据的,应当取得被采集人同意。第二十一条

10、(数据归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向市、区电子政务云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第二十二条(数据校核确认)市级责任部门应当直接汇聚本系统公共数据;涉及区公共服务和管理机构采集的公共数据,且无法实现直接汇聚的,由区主管部门进行初步汇聚后,分类汇聚给市级责任部门。市级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对本系统公共数据进行逐项校核、确认。第二十三条(数据整合)市级责任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并汇聚形成本系统的数据资源池。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各市级责任部门的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空间、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

11、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承接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关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级责任部门承担质量责任。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公共数据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第四章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第二十五条(共享交换方式)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统一的共享交换子平台,通过市、区两级部署,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经建成的,应

12、当进行整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采用请求响应的调用方式,共享公共数据;采用数据拷贝或者其他调用方式的,应当征得同级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六条(共享原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拒绝其他机构提出的共享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本单位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根据履职需要,形成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对法律、法规、

13、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列入共享负面清单。第二十七条(分类共享)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列入授权共享和非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无条件授予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授权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市级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授予相应访问权限。第二十八条(应用场景授权)市大数据中心根据“一-网通办”、城市精细化管理、社会智能化治理等需要,按照关联和最小够用原则,以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应用需求为基础,明确数据共享的具体应用场景,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

14、础的授权共享机制。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应用需求符合具体应用场景的,可以直接获得授权,使用共享数据。第二十九条(数据开放要求)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有序推进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子平台,实现公共数据向社会统一开放。第三十条(分类开放)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

15、类。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开放子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对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数据请求进行审核后,通过开放子平台以接口等方式开放。第三十一条(数据开放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通过共享、协商等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单位的数据开放清单。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第三十二条(开放数据利用)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对全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和应用成效进行定期评估,并结合全市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体对开放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第五章一网通办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编制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由市审批改革部门审核并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实体大厅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步更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相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内容完整、准确、全面。第三十四条(业务流程再造)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整合内部业务流程与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业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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