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查管理工作,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12023)6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三条以下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二)使用人防专项资金
2、建设的工程;(三)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进行审查的项目。第四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涉及到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的建设项目,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人防建设的相关规划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完成人防防护专项设计审核或易地建设费收缴。第六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联合审查
3、。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新建省级、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报国家人防办审批;(二)新建(含改造)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S)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建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办理。第八条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人防工程,主要用于完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规模、战时功能、位置等应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充分考虑重要目标防护工程需求,优先建设各类服务民生工程。第九条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审查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第
4、十条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和选址分析、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第十一条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一)报审请示1份;(二)项目建议书1份;(三)参与建设的,还需提供合作建设单位投资分摊等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
5、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处置情况。第十三条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一)报审请示1份;(二)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含电子版);(三)人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表(一式六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完成技术审查。人防指挥所工程批准前应由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出具投资估算审查意见。第十五条
6、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设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第十六条报送初步设计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一)报审请示1份;(二)初步设计文件2份(含电子版);(三)地质勘探报告1份;(四)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审表(一式六份)。第十七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批准初步设计文件前应完成技术审查。人防指挥所工程的技术审查包括建筑工程和信息系统的初步设计审查。人防指
7、挥所工程批准前应由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应出具概算审查意见。第十八条城市的地铁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的防护设计的审查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作出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结论为通过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出具审查意见,作为后期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勘查设计单位应根据修改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适时重新组织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勘察设计单位应重新修改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单位应重新组织审查。第十九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应当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技术审查时间)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第二十条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对应报审未报审和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可采取年度考核降级降等、取消项目资金补助资格等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社会投资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