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第二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组成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资产处。第四条固定资产分口管理部门为财务处、后勤处、信息技术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建筑节能研究所。(一)财务处:分管资产总账。(二)后勤处
2、:分管房屋、土地、植物、家具和供电、供水、供暖、供气设施设备等资产。(三)信息技术中心:分管信息技术设备、教学科研办公软件等资产。(四)实验实训中心:分管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等资产。(五)图书馆:分管图书资料等资产。(六)建筑节能研究所:分管建筑节能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第五条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二)固定资产招标采购;(三)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调剂、处置;(四)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和维护情况;(五)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
3、第七条学院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IOOO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八条学院利用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等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九条固定资产分类(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学院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用房、餐饮用房、库房等。(二)专用设备。指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实验设备、信息技术设备、体育器
4、械、消防器材及设施、大型炊具等。(三)通用设备。指学院用于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汽车、空调等。(四)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学院用于工作及生活的桌、台、椅、凳、沙发、橱柜、床等。(五)图书、档案。指学院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及各类档案。(六)文物和陈列品。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一)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二)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三)房屋和构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第四章固定资产调剂和处置第十一条资产
5、处组织分口管理部门根据各使用部门的实际需要合理调剂固定资产的配置。第十二条职工调离或退休时必须将其个人保管及使用的固定资产交回相关的分口管理部门,人事处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盘盈、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等。第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资产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6、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要符合以下程序:(一)使用人或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送分口管理部门;(二)分口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三)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鉴定意见;(四)资产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五)根据批复按有关规定处置固定资产。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及维护第十七条多个部门需要的某种固定资产,但利用率都不高,只能购置一件或少量几件放置在一个部门,其他部门可共同使用。第十八条所有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带出院外及私自借用,如特殊需要必须带出或借出时,需经分口管理部门和资产处批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在使用时,严禁任意拆改,如因教学、科研、生产、工作需要必须拆改的,应提出方案,经分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固定资
7、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拆改。第二十条分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不同的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锈、防震等项工作。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维护,由分口管理部门制定使用、维修和维护制度,并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第六章固定资产清查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清查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地实物的核实、盘点,并与固定资产账进行账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第二十三条分口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分管的固定资产进行自查,保证账物相符。在固定资产的信息有变化时,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信息变更表送分口管理部门,分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第二十四
8、条资产处每年组织分口管理部门进行全院固定资产清查工作,保证帐卡、账账、账物相符。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资产处对固定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等情况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入账时,分口管理部门须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片,一式三份,财务处、资产处、分口管理部门各一份,作为登记入账的原始凭证。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卡片要按资产类别登记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价、购入日期等资产信息,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并承担保管责任。第二十八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二)资产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S)分口管理部门设置本部门分类明细账薄。第二十九条财务处、资产处、分口管理部门定期核对账目,确保账目完整,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类教学科研和办公软件及电子类图书等无形资产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第三十一条分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学院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订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资产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