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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承诺书食品经营承诺书作为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深知我们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业主郑重承诺如下: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二、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
2、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二)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商品销售发票、凭证要求保存2年以上。(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采取食品质量先行负责方式,落实食品质量承诺责任。(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三、严把食品质量关,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四、做好库存食品的防潮、防霉等工作,保持货架、仓库卫生清洁。五、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不短斤缺两,销售时不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器具的复核。六、不发布食品虚假宣传广告,户外广告自觉报经工商部门审批后发布。七、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
3、查,建立商品质量联络员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承诺企业(店)名称:(盖章)承诺企业(店)业主:(法定代表人)年月日食品销售卫生制度第一条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第二条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第三条食品销售设有专柜或专间,专柜、专间以及库存食品要必须保持通风、干燥,采取防鼠、防虫、防霉措施。食品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做到先进先出。第四条销售散装未包装食品必须用专用工具取货,取货工具存放在洁净的容器中保存,做到货、款分开。第五条销售
4、食品用工具、称重衡器、柜台、盛器等要专用,定时消毒,保持清洁。第六条销售的定型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
5、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第四条法律法
6、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第一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
7、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二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三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 .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 .检验(检疫)证明;3 .销售票据;4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5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 .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 .
8、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 .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 .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五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六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进销货台帐制度第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购销台帐制度。第二条在食品批发经营者实
9、行“制式进销货凭证(台账)”制度。凡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食品批发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兼营)统一使用制式进销货凭证(台账),该凭证为两联:第一联,为销货凭证(台账),该销货凭证(台账)每册使用完毕后,即自动留存作为食品批发经营户的销售台账;第二联,为进货凭证(台账),作为食品零售经营户的粘贴的台账。此两联也是购销双方的结算凭证。第三条食品零售经营者实行“粘贴式台账”制度。食品零售经营者,在从批发经营者处进货时必须索取统一的进货凭证(台账),并粘贴作为进货台账。第四条食品批发经营者直接从生产厂商、外地供货商进货应登记完整,并索取相关进货票据由批发经营者按月装订成册,置放于索票盒内,并保存两年;食品
10、零售经营者直接从生产厂商、外地供货商进货,其索取的相关进货票据作为粘贴式台账的票据,必须在票据空白处注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并依次粘贴作为进货台账。不合格食品退市管理制度第一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在经营场所或市场公示栏上公告召回、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第二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
11、工减料的;(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三条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该食品,召回已售出的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条本单位员工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要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条本单位在
12、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食品质量检查制度第一条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第二条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三条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第四条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第五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食品用具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
13、、消毒、保洁。第二条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第三条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第四条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第五条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规定经过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同时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及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必须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在未彻底治愈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