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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第一实验小学食品安全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卫生、健康,规范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省市县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XX区第一实验小学校内从事食堂餐饮服务的学生餐厅和教工餐厅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第三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是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考评;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协调、决定部门之间的监督管理职责问题等。
2、学校食品安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承担委员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考核、应急处置等工作。后勤保障处为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监督部门。第四条经营单位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经营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经营单位应诚信自律,主动接受上级食品安全主管单位及学校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第二章经营单位准入规定第五条凡进入本校提供食堂餐饮食品经营服务的各类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其他性质的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实
3、体或个体经营户。经营单位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第六条经营单位需经过招标产生或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评审获得准入资格,方可在校内经营。经营范围由合同约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服务类别。第七条经营单位要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处,亮证营业。第三章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第九条经营单位不得聘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经
4、营单位须与学校签订经营廉政协议,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书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十条经营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
5、四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第十一条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原则上主副食品须从配货中心统一采购。食品采购必须索取销售发票、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把好原材料验收关,坚持两级验货制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备查。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
6、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确保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上锁)。第十三条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把好操作过程卫生关、环境卫生关、仓库保管关和个人卫生关,确保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餐用(食
7、)具实行“四过关”:洗,清,消毒,保洁。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食堂工作人员上岗时需穿着统一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工作服、帽子和口罩。第十四条做好菜肴留样工作,样本不得低于150克,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第十五条要切实做好剩菜管理工作,
8、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回锅时中心温度应达到75度以上。第十六条保持废弃物容器及放置场所清洁,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和地面,防止有害生物孳生。第十七条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嶂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食堂的下水道、烟道、排风口要安装防护网罩;外木门下部要用铁皮包50公分,防止老鼠啃咬,安装空气幕,防止苍蝇飞入。第十八条经营单位不得生产加工或使用、销售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