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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 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及有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 规和规章为依据,并遵守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 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所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 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2、设施管理 规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 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 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 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 务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 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 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依法享 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 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适用裁量权限。第五条 本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 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广
3、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 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后 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 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 本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部门(机构)法制 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各级广播电 视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4、(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S)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从重处罚:(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二)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 成犯罪的;(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的;(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A)
5、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其他故意违法的,或者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一)无法定依据的;(二)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S)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 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六)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十条 广播电视执法部门(机构)对于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 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作出从 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本部门(机构)负责
6、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 对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 行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予以检查和考核。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由有关部门依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局 2019年12月印发的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 法同时废止。附: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154 项)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具体条文裁量权指导标准1对擅自设立 广播电台、电 视
7、台、教育电广播电视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 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违反本条例规定,(1)从轻处罚:予 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设备。视台、有线广 播电视传输 覆盖网、广播 电视站和擅 自设立广播 电视发射台、 转播台、微波 站、卫星上行 站的处罚第228号, 1997年8月11日公布,2017年3月1 日修订)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 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 备,并处投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 一般处罚:没 收其从事违法活动
8、 的设备,并处投资总 额1倍的罚款。(3) 从重处罚:没收其从 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2对擅自设立 广播电视节 目制作经营 单位或者擅 自制作电视 剧及其他广 播电视节目 的处罚广播电视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28号, 1997年8月 11日公布, 2017年3月1 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 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 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 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从轻处罚:予 以取缔,没收其从事 违法活动的专用工
9、 具、设备和节目载 体。(2) 一般处罚: 没收其从事违法活 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和节目载体,并处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的罚款。(3)从重 处罚:没收其从事违 法活动的专用工具、 设备和节目载体,并 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3对制作、播 放、向境外提 供含有禁止 内容的节目 的处罚广播电视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28号, 1997年8月 11日公布, 2017年3月1 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 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 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 证。(1)从轻处罚:责 令停止制作、播放、 向境外提供含禁止 内容的节目,收缴其 节目载体。(2) 一 般处罚:收缴其节目 载体,并处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3)从重处罚: 收缴其节目载体,并 处2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由原批 准机关吊销许可证。4对擅自变更 台名、台标、 节目设置范 围或者节目 套数的处罚广播电视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28号, 1997年8月 11日公布, 2017年3月1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
11、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 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1)从轻处罚:责 令停止违法活动,给 予警告。(2) 一般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 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万元以下 罚款。(3)从重处日修订)(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 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 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 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 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禁止
12、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 交流、交易活动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由原批 准机关吊销许可证。5对出租转让 播出时段的 处罚广播电视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28号, 1997年8月 11日公布, 2017年3月1 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 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
13、电视节目违反规定 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 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 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 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 交流、交易活动的。(1)从轻处罚:责 令停止违法活动,给 予警告。(2) 一般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 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万元以下 罚款。(3)从重处 罚:责令停止违法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由原批 准机关吊销许可
14、证。6对转播、播放 广播电视节 目违反规定 的处罚广播电视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28号, 1997年8月 11日公布, 2017年3月1 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 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1)从轻处罚:责 令停止违法活动,给 予警告。(2) 一般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 活动,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万元以下 罚款。(3)
15、从重处 罚:责令停止违法活 动,没收违法所得,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 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 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 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 交流、交易活动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由原批 准机关吊销许可证。7对播放境外 广播电视节 目或者广告 的时间超出 规定的处罚广播电视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28号, 1997年8月 11日公布, 2017年3月1 日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 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 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