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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一)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 设的法人,具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支配已经落实,并且具备相应 的协调实力;承包人则必需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 设计、施工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 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二)合同标的的特别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及大 地相连,不能移动。这就确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别的,相互间具有不行替 代性。(三)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困
2、难、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 行期限都较长。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须要较长的打算期,在合同的履行 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行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刚好等缘由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全部 这些状况,确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四)支配和程序的严格性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 此,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支配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需以国家批准 的投资支配为前提,即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 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准限额的限制,纳人当年投资规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
3、履 行还必需符合国家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五)合同形式的特珠要求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困难性和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同时在履行过程中 常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褚合同法冬要求建设工释合同应当梁 用书而形式内更多信息可以参考:peixun63篇二:【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内容要求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如前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 同体系中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是指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为完成 商定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 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相互间的权利
4、义务(完成工程建设、支付价款等)关 系的协议。,2 .特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 特征:(1)有着特别的“标的物”。该类合同为完成特定的建设项目须要大量的建 筑产品。这些建筑产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特性外,还应依据不同的工程选用 特别的材料。(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多。现在通常包含很多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对 于招、投标的很多文件及补充文件,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涉及双方 的权利义务内容特别丰富,所以除必备的书面形式要件外,其涉及的内容特 别繁杂,条文少则数十条,多则上百条。(3)该类合同涉及法律、法规多。工程项目建设是特别重要的经济活动,对 国家和社会的生
5、产生活具有重大影晌,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更是干脆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因此,国家发布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来 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严格监督和管理。(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严格的支配性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除符合法律有关一般性合同成立的要件外,还 需符合一些特定条件。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方法(建建199378 号)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初步设计已 经批准;其次,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支配;第三,有能够满意施工须要 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第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 落实;第五,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3 .此类合同的主
6、要内容要求合同法第275条在借鉴原有立法阅历的基础上,依据施工合同(即建筑 安装合同)今后的发展要求,规定了这类合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工程范围。此内容是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的详细地点,占地 面积,结构特征(如钢筋混凝土的规格,工程跨度、层数等),是否包括土 建,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2)建设工期。包括开、竣工日期以及延期开 工的责任、工期延误的责任、工期提前的条件等。(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的日期。中间交工工程属于阶段性工程,它 制约着整个工程的进度,所以必需明确载明其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建设项目是百年大计,必需做到质量第一。发、承包人必需 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
7、有关规定,保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在此前提下,可以约定工程应达到的等级,即合格或者优良。还应约定 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5)工程造价。或称工程价格,由成本(干脆、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 金构成。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 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纳招投标的方式定价;对于不宜采纳 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纳以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工程变更增 减价的方式定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供应 及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工程变更应由发 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供
8、应责任。首先应约定由哪一方负责材料设备的供应,其次 应约定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和供应的时间、地点; 最终还要约定验收、保管和违约责任。(8)拨款和结算。拨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向施工人拨付的工程 款。结算是指在工程交工后,计算工程的实际造价及己经拨付的工程款之间 的差额。工程价款的支付可以由发包人先行部分预付,竣工结算后付清;也 可以由施工人先垫付后结算拨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20条规定,当事 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竣工结算文件的,依据约定处理,承包人恳求依
9、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 款的,应予支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及承包计价管理方法(2001年12 月1日起施行)第16条其次款又规定,“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9)竣工验收。验收是工程交付运用前的必经程序,也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 前提。应当包括验收范围和内容,标准和依据,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方式 和日期。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依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布的施 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刚好进行验收。依据说明第13条的规定, 如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后,又以运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 定为由主见权利的,不予支持。第14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
10、该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 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运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基地基础工程,主体结 构工程,屋面防雨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冷工程 等项目。质量保证期又称保修期,是指工程各部分正常运用的期限,当事人 可以约定该期限,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11)相互协作条款。即当事人依据诚恳信用的原则,约定有关通知,帮助, 保密,施工打算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方法等。篇三: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2013版施工合同及1999版施工 合同相比,
11、主要有以下5个特点:第一、增加了 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 同文本的胜利阅历,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以下8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 1、双向担保制度:为了解决施工合同中的履约担保,尤其是为了有效解决 工程款拖欠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第2. 5款规定了发包人的资 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第3. 7款则规定了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这两个条款 要求发包人及承包人各自以其合同义务向对方供应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和履约担保,以保证明现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目的。2、合理调价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中引入了适度风险适度调价的制度,亦 称之为合理调价制度,其法律基础是合同风险的公
12、允合理分担原则。通用条 款第ILI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 当调整。这一规定及国内目前各省市执行的工程造价部门规定的调价规范的 精神是一样的,详细的调价方式及其他标准文本相一样,有利于解决工程合 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纠纷。3、缺陷责任期制度(旧版合同统称为合同保修期制度):为解决合同当事 人约定“保修期满返还保修金”的争议,合同通用条款第15条引入了缺陷 责任及保修制度,明确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担当缺陷修复 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目 前我国规定工程保修期限相对较长,尤其是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
13、结构工程的 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存 在大量发包人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不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情形,由此导致 的部分工程款久拖不决问题,始终以来困扰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正常发展,缺 陷责任期制度在施工合同文本中的落实可进一步有效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 还和工程质量保修之间的冲突。4、工程系列保险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除对工程保险作 出规定外,还依据全国人大对建筑法的修改看法,对工伤保险作了规 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其中,最主要的一点,降低了意外损害 保险的强制性要求:2013版合同18. 3条将99版第40. 4条“承包人必需为 从事
14、危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 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修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 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损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 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详细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5、商定或确定制度:通用合同条款的第4. 4条引入了 “商定或确定”制 度,明确由总监理工程师担当商定及确定的组织和实施责任,双方商定或确 定看法不能达成一样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 定。6、索赔期限制度。99版合同对工程索赔无明确的时效要求;20
15、13版施工合 同通用条款第19条对发承包双方的索赔期限都规定为28天,并明确规定, 如当事人未在28天内对索赔事项提出书面的索赔通知,视为该项索赔的权 利已经丢失。因此当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索赔事项时,应当发函或者索赔报 告至建设方明确施工方对该工程索赔事项的索赔权予以保留,若该索赔要至 结算时才最终结清,则每隔28天期满前都要发函或索赔报告至最终结清为 止。7、双倍赔偿制度:为了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问题,从违约责任担当的法 律原则动身,在2013版施工合同中设立了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的双倍赔偿制 度,该制度中包括了通知、合理期限改正等程序性规定,最终仍不履约的, 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16、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拖延支付超过 56天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 金,该规定在竣工结算审核(合同第14. 2条)、最终结清(合同第14.4 条)两个对应条款中均有体现。1其次、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2013版施工合同对合同体系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在合同要素上进行优 化、合并及补充。2013版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 同条款等三大部分组成,并同时附具了 11个合同附件格式。具有代表性的 就是:99版施工合同将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的现场工程师均列在工程师名 下,当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时存在时,将无法进行有效区分,易导致 工程施工管理的混乱。2013版合同将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进行了区分,建 立了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第三、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