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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复查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第四条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院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第二章申诉受理机构
2、第五条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团委学生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9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其他成员由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系申
3、诉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四)作出复查决定。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授权团委学生处受理学生的申诉。第十一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通知;(三)有关条文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申诉原
4、则上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但是,有申诉权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时,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第十二条申诉人对学院的开除学籍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开除学籍处分通知书文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对学院的其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3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其申诉可视为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
5、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十三条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通知书或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明确记载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系(院)、专业和班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书。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6、的,予以受理;(-)申诉材料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申诉人在7日内补正,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应说明理由:1 .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2 .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 .不属于学院管辖的;4 .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5 .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6 .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7 .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日内提出
7、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处理,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如下处理方式:(一)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第十七条采用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第十八条采取听证会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3日内召集听证会。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听证会主
8、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轮流担任,其余委员为评议员。听证会复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询问评议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二)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三)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四)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五)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辩论;(六)听证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合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听证会全程应制作听证笔录,经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一)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二)原证据是否充
9、分,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是否真实;(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等依据是否正确;(四)程序是否正当;(五)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但处理或处分轻重不当,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重新研究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不得再次申诉;(三)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有下
10、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1 .所列事实不存在的;2 .所列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3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错误的;6 .显失公正的。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论采取何种复查方式,均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在复查决定做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本人签收;(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适用留置送达;(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四)在学院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满一个月即视为送达。第二十二条在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对处分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四条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关“3日”、“5日”、“7日”、uI5日”的规定均指工作日。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