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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转让协议(样本)转让方(以下称“甲方”):淳安县新安江生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住所:千岛湖镇排岭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盛剿电话:受让方(以下称“乙方”):注册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或:身份证号码:电话:鉴于:1、甲方为于段鼠年一月也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为淳安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73XB;2、本协议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浙江淳六味黄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55%股权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DC4QR4M;3、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Xj生
2、虹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身份证号码:O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4%股权(下称“转让标的”);乙方拟收购上述转让标的。5、本协议项下股权交易已于一年一月日经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或:本协议项下股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杭交所于一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各意向受让方竞价,由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或:本协议项下股权交易已于一年一月日经杭州产权交易所
3、(以下称“杭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标的企业原股东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成为受让方,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转让标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本协议”)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标的1.1 本协议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4%股权。1.2 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所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额缴清。1.3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
4、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转让标的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股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1.4标的企业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3元,负债总额为.09元,净资产总额为.34元。杭州辰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对标的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资产评估值.69元,负债评估值228046.49元,净资产评估值.20元,即浙江淳六味黄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4%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对应的评估价值为399736.29元(详见杭州辰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杭辰评报字(2023)第049号浙江淳六
5、味黄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拟实施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上述评估结果已经淳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准O1.5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股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2.1转让价格甲方将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元(即:人民币(小写)元)(以下称“交易价款”)转让给乙方。2.2支付方式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价款蜴计的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
6、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3杭交所指定结算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68)0第三条股权交易的交割及期间损益处置3.1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本次全部股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经审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转让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2股权转让成交及生效日:本协议签署之日,为本次转让标的成交及生效日。3. 3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日,为本次股权转让交割日。3.4自转让标的评估基准日至转让标的交割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期间,标
7、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继。3. 5在办理转让标的交付过程中所涉及应缴纳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应纳税方各自承担。4. 6本次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由标的企业负责办理。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股权的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必备的文件资料及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如果由于转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4.1 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4.2
8、 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乙方及杭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4.3 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5. 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股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第五条乙方的声明与保证6. 1乙方受让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7. 2为签订本协议之目的向甲方及杭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5. 3签订本协议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第六条特别事项说明及受让方须承诺履行的事项5.1 本次股权交易完成之后,转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
9、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转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6. 2员工安置: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股权交易后标的企业应继续履行全部职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除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7. 3本次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各方股东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构建法人治理结构。6.4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后,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杭交所不承
10、担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 本协议签署之后即应严格遵照履行,任何一方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7.2 乙方逾期支付上述应付款项的,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视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已付的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予返还。乙方毁约或根本违约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第八条管辖及争议解决方式8.1本协议及股权交易中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8.2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协议的生效9.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其他10.1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0.2 乙方在受让转让标的过程中依照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递交的承诺函等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3 本协议一式鱼份,甲、乙双方各执宽份,杭交所留存堂份,其余用于办理股权交易的审批、登记使用。(本页无正文)(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点:签约时间: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