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归扣制度的内容与评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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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归扣制度的内容与评价摘要:遗产归扣制度是一种极具社会价值的法律制度,在公平分配遗产、维护家庭和谐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客体、归扣免除、归扣方式等方面分析遗产归扣制度的具体运行方式。我国法律尚未规定遗产归扣制度,学者在是否引进这一制度上也存在分歧。遗产归扣制度虽然与我国物权制度、遗嘱自由原则等方面存在冲突,但是从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法律基础来看,其确实存在引进遗产归扣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关键词:遗产归扣制度;共同继承人;特种赠与;代位继承;转继承;一、绪论史尚宽先生曾有关于归扣的表述:被继承人对于继承人为其应继份的预付而作的赠与或遗赠,再算定其现实的应继份时,应予加

2、算或扣除的制度。简而言之,遗产归扣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将被继承人生前给予的应继份的预付重新归入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以便保障遗产的完整和分配的公平。遗产归扣制度源自于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共同继承人公平的继承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以起到维护家庭伦理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关于遗产归扣制度最早的表述可追溯至汉谟拉比法典。其中规定:如果父给予他的妾所生的女儿嫁妆,并为其选择配偶,那么在父死后,妾所生的女儿则不能再得到父亲的遗产。2遗产归扣制度在古罗马时期得到了发扬。古罗马时期为父系社会,父亲在家庭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仅表现在父亲对家庭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也表现在其对子女的控制。在

3、这种情况下,有一部子女不能摆脱家庭和父亲的限制,这种人被称为他权人,他们在身份上依附于父亲,经济上取得的财产也均属于父亲,没有独立的财产。相对的,有部分子女则摆脱了父权的束缚,拥有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继承,他权人和脱离了父亲的人都可以取得继承人地位继承遗产。此时他权人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而毫无疑问的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利益,规定当脱离父亲的人要参加继承时,将其独立的财产归入到父亲的遗产之中,之后在进行遗产分配。二、遗产归扣制度的内容要了解遗产归扣制度的运行,就要明细遗产归扣制度所涉及的各种内容。根据遗产归扣制度的概念可以得出,遗产归扣的主体、客体、方式对于遗产归扣制度的

4、运行具有重要意义。(-)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再细致的分析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范围。一个鲜明的问题是被继承人的配偶是否属于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部分观点认为,古罗马的财产加入制度逐渐转化为遗产归扣制度,其主体被局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部分原因是当时女性家长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其人格全部为其丈夫所吸收。3这并不能否认当代被继承人的配偶(不论男女)得到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可能性。随着二战以来妇女地位的上升,将被继承人的配偶纳入到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是必要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遗产归扣制度的产生是为了维护家庭伦理,彰显了长辈对晚辈的一种平等的爰,因此从这点看,被继承人的配偶与被

5、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是不能放在一起考虑的,因此应将被继承人的配偶排除在外。遗产归扣制度是为了解决继承时共同继承人之间遗产的公平分配问题,追溯其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其主要适用在子女继承父母所遗留下的遗产的问题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当家庭中长辈一方死亡时,并不一定会引起财产上的继承,此时一般都会由另一名健在的长辈保管,在其死后才发生继承。因此,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被限制在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之内。1 .遗产归扣制度的权利主体适用遗产归扣制度的前提是有共同继承人申请进彳亍遗产归扣,因此,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共同继承人分为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和未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两类进行讨论。(1)未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

6、人为权利主体4。这种观点认为未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为遗产归扣制度的权利人,只有当其申请进行归扣时才会进入归扣程序。但是此时会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当所有的共同继承人均从被继承人那里得到了数额不等的应继份额的预付时,所有人均不具有申请进行归扣的资格,在这种基础上进行遗产的分配毫无疑问是与遗产归扣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2)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为权利主体。基于人的逐利性,此时不能站在道德的角度上要求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为了遗产分配的公平而主动申请进行归扣。此时并不排除有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基于自己的意愿而申请进行归扣。(3)所有的共同继承人。在单纯依靠未接受应继份

7、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和接受应继份额的预付的共同继承人均不能达到目的时,将所有的共同继承人均视为归扣权利人可以有效地使继承进入到归扣程序中来。因此,这种看法是合理的。2 .遗产归扣制度的义务主体遗产归扣制度最重要的是将应继份额的预付重新归入遗产,因此,其义务主体是十分明确的,即接受了应继份额预付的共同继承人,他们负有将预付重新归入遗产的义务。3 .代位继承人遗产归扣制度是否涉及代位继承人上啜特殊,在这里进行集中讨论。代位继承人与普通的共同继承人没有什么不同,一个代”字已经表明了其鲜明的特点。代位继承人是代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共同继承人参加继承,实际上仍然只发生了一次继承关系。在判断代位继承人在遗

8、产归扣制度中是否拥有主体地位时,我们可以将其视为已死亡的继承人的代理人(不排除数个代位继承人共用一个共同继承人名义的情况)。此时,对代位继承人主体地位的判定主要是基于已死亡的共同继承人而进行的。因此,毫无疑问代位继承人是具有遗产归扣制度的权利主体资格的。代位继承人是否可以作为遗产归扣制度的义务主体则需要更加细致的判断。需要判断其掌握的财产是否是基于其代理身份而取得的。具体而言,当代位继承人掌握的财产是基于已故的共同继承人的原因而取得的应继份额的预付,此时他是遗产归扣制度的义务主体。当代位继承人掌管的财产不是基于已故的共同继承人的原因而取得,例如一般的赠与或遗赠,此时代位继承人便不能作为遗产归扣

9、制度的义务主体。4 .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共同继承人,不论其是主动还是被动丧失继承权,都不应该再次参与到继承活动中来。因此其不能作为遗产归扣制度的权利主体。但是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共同继承人仍然有可能得到被继承人应继份额的预付,他们应当将这部分财产归入遗产由他人继承是必须的,但是由于不具有继承人资格,便不能通过遗产归扣的方式归还财产,只能通过不当得利解决。一种观点认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具有归扣义务人的地位。主要原因是共同继承人可能通过放弃继承权的方式将超过其应继份额的财产侵吞或者被继承人与其合谋共同损害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4(二)遗产归扣制

10、度的客体遗产归扣的客体对于遗产归扣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遗产归扣客体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共同继承人遗产分割的公平和对被继承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科学确定遗产归扣制度客体的范围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国际中规定遗产归扣制度的国家确定归扣客体大致有三种形式:第一种,认为遗产归扣制度的客体是特种赠与,即被继承人生前给予共同继承人的赠与。因为这部分赠与的通途较为特殊且一般数额较大,将其作为遗产归扣制度的客体是较为科学的。关于特种赠与的范围,大体上包括分家费用、营业费用、债务、超出合理范围的教育资金和其他大宗费用。5在立法时,一般都将特种赠与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十分明确。第二种,将归扣客体规

11、定为生前所为的赠与。只要是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均需要进行归扣,这样不仅不便于记录和保障交易安全,而且当被继承人希望免除归扣时还需要频繁的作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第三种,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为的特种赠与与死后的遗赠为归扣客体。这种规定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即没有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被继承人在死后所为的遗赠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时将这部分财产仍纳入归扣范围有违与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遗产归扣制度的免除共同继承人应当如何免除遗产归扣的义务。因为遗产归扣制度是建立在推测被继承人希望共同继承人公平的分配遗产,并不能真正了解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因此一般认为遗产归扣的免除需要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应

12、当使他人知晓。当被继承人有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时,这部分财产应当免于归扣。被继承人应当何时作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呢?有观点认为不应当限制被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时间,不论被继承人在进行赠与时、赠与后死亡前或者死后通过遗嘱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不能因为时间问题而将其真意认定为无效。7但是德国民法典第2050条规定共同继承人归扣遗产需要被继承人再给予财产时没有其他指示为限度。法国民法典第843条规定任何继承人均应向其他共同继承人,返还其因死者生前赠与而获得的全部财产,除非被继承人在向其赠与时表明此种财产属于其应继份之外的特别利益,或者当时就表明是免于返还的财产,否则继承人不得留置向其赠与的财产。从上面的

13、立法例可以看出,德国与法国均要求被继承人在给予共同继承人财产时作出免除归扣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才不需要进行归扣。这样规定的原因是被继承人在给予财产时所作的表示最能表现其真意,在这以后的意思表示可能会受到他人影响,并且被继承人在给予财产时不作出意思表示会使财产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交易。(四)遗产归扣的方式共同继承人归还财产的方式有两种。8一种是实物归还。共同继承人需要归还被继承人给予的原物。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原物可能会出现破损丢失等情况。另一种是价值归还。共同继承人需要归还与被继承人给予的财物相同的价值。因此如何确定归扣客体的价值才能达到公平的结果是我们所追求的。关于如何认定赠与物的价值

14、主要由三种方法,分别是以赠与时为准、以继承开始时为准、以遗产分割时为准,但是不论哪一种方法都有可能出现赠与物当前的价值与赠与时价值出现较大的偏差。以被继承人赠与共同继承人房产和生产机器为例,在赠与后到遗产分割这段时间里赠与物的价值分别出现了上涨和下降两种结果。从维护共同继承人公平的继承遗产的角度出发,最好可以分别取赠与时和遗产分割时两个时间点的价值进行比较,以高者为准。三、遗产归扣制度的评价(-)遗产归扣制度的优势遗产归扣制度作为一种上千年的古老制度,至今仍存在于许多国家的法律之中,与其本身的优势是分不开的。遗产归扣制度最基本的优势是促进共同继承人公平的分配遗产。通过将应继份额的预付归入遗产增

15、加遗产总量,进而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从本质上讲,遗产归扣制度是一种法律推定,通过推定长辈的爱是公平的给予晚辈的,来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公平的分配遗产,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9(二)遗产归扣制度的缺陷虽然遗产归扣制度经过了数千年的发展,但是其仍然存在缺陷。1 .对遗嘱自由的侵犯继承法属于私法范围,本来应该将被继承人的意志放在首位,但是遗产归扣制度却冲击了这种状态。从本质上讲,遗产归扣制度是一种法律推定,通过法律规定来判断被继承人的意志,尽管遗产归扣制度有免除的相关规定,但是也不能保障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与法律推定相一致。不论何时,法律的这种事先推定都不能确保不侵犯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这一点在日本表现得

16、更加明显,日本将被继承人死后所为的遗赠也视为遗产归扣的客体,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2 .与物权理论的冲突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思想深入人心,这其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遗产归扣制度基于法律推定,将被继承人给予共同继承人的财产归入遗产,重新进行分配。在客观上虽然更加注重公平,但是却限制甚至阻止了被继承人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理。3 .应继份额的预付难以确定如前文所述,遗产归扣制度的客体在国际上存在三种确定方式,分别为特种赠与、生前所为赠与和特种赠与与遗赠。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应继份额的预付都难以确定。在这之中,特种赠与得到了大家的推崇,但是在确定特种赠与的范围时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四、遗产归扣制度引入我国的可能性遗产归扣制度作为一种历史悠久蕴含丰富社会价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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