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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城区公益性公墓(祠堂)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济南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暂行管理办法钢城区委办公室钢城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倡导移风易俗推动绿色殡葬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奖补范围第二条纳入奖补范围的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群众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非营利性节地生态绿色公益性公墓,主要包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树葬公墓林、草坪葬、卧碑葬、壁葬等安葬设施。(二)选址符合济南市民政局等7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
2、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济民发(2018)2号)文件,列入济南市钢城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或经区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认定符合选址要求的。(三)符合市区有关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经区行政审批局或民政部门批准建设且投入使用的公益性公墓。(四)2023年1月1日后建设目前已建成并具备使用条件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第三章奖补标准与资金管理第三条2023年1月以后新建祠堂、骨灰堂,按每个格位500元奖补;公益性公墓按每个穴位700元奖补。2023年1月以前动工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按每个穴位500元奖补。第四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公益性公墓新建、改扩建及配套设施改造等方面支出,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奖补资金,不得从中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等与公益性公墓建设无关的支出。第四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五条奖补资金由街道、功能区提交申请,区工作专班验收后实施奖补。第六条奖补政策执行年度预算后,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弄虚作假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1日起实施。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