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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记分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记分,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年度累积记分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分
2、管理可单独实施,也可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一并实施。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记分用途)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累计记分,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并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含食品安全总监,下同)限期接受食品安全培训和评估考核的依据。第四条(记分周期)餐饮服务提供者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为第一个记分周期;以后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记分周期。分数的记录日期应当与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日期保持一致。第五条(记分方法)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记分:(一)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2分、1分;(二)在同一次检查中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记分的,应当分别累积计算;(S)餐饮服务提供者同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检查表两项以上记分标准的,应当按照最高分值的条款记分,不重复记分;(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次检查中存在相同或不同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第六条(记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记分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视频监控抓拍违法违
4、规行为记录、监督抽检等形式。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应当按照相应餐饮类型的淮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检查表(以下简称记分检查表,附件IT至附件1-3)内容进行检查及评价,每次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记分检查表中的全部项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留存图像、影像等有关证据。检查笔录应当经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如有违法违规记分事项,应当同时发放淮北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以下简称记分告知书,附件2),告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记分情况,并经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实确认。餐饮服务提供者拒绝在记分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应当在记分告知书上注明情况,必要时
5、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对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第七条(记分后的培训和考核)餐饮服务提供者在记分周期内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记分每次达到20分的,其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加相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培训(含网络自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评估考核,有关情况记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管档案。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吊销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第八条(未按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的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厨师长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或者参加培训后未
6、通过评估考核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约谈餐饮服务提供者有关人员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根据记分情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从重处罚。第九条(记分的消除)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年度内的累计记分应当予以消除:(一)本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20分的;(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其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已经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培训并通过评估考核的;(三)本年度内按照前项规定消除过累计记分后,至年度届满时累计记分未达到20分的。第十条(累计记分后的处罚裁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裁量:(-)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可适用
7、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20分的,应当责令其停业;(二)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行为可适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在年度内达到或者超过25分的,或者当年度已第二次达到或者超过20分的,应当吊销其许可证;(三)法律、法规未规定可适用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但可适用罚款行政处罚的,且累计记分已达到或者超过20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一条(异议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淮北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记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8、果及时告知提出异议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经复核需更正记分的,实施记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正。第十二条(行政监督)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其直属执法机构和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记分管理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记分的,由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执法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及有关行业和人员开展对本办法的培训、宣传工作。第十三条(有关用语含义)本办法中所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业主。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
9、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附件:1-1.淮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检查表(普通餐饮)1-2.淮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检查表(小餐饮)1-3.淮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检查表(学校食堂)2.淮北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附件2淮北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淮记告C号单位名称(当事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你(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淮北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有关问题实施记分如下(问题描述、记分分值):如你(单位)对本次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核。检查人员:、执法证号:、检查单位(盖章)年月0签收人:年_月_日_时_分见证人:年月日时一分(本告知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检查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