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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起草背景2023年3月3日,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人社函(2023)50号,以下简称省高质量发展意见);2023年月4日,经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同意,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深人社规(2023)10号,以下简称市高质量发展意见)。为进一步优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环境、拓展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空间,吸引更多港澳青年到光明创新创业,我局在
2、省高质量发展意见市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于2023年9月印发了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经过近一年的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管理规程予以修订,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二、修订的必要性根据市监部门2023年8月统计数据,我区现有台港澳法人、自然人企业为668家。其中,符合管理规程第六条第(一)款的“登记注册时间要求在3年内”要求的台港澳法人、自然人企业为112家,且分布零散,集聚度低。同时,我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正在加快建立港澳对接渠道,因此在孵港澳初创企业(港澳青年为创始人或控股股东)数量无法满足管理规程第二条第(四)款第
3、1项“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港澳青年为创始人或控股股东)不少于5个或占比(港澳项目或企业占所有入驻项目或企业的比重)不低于20%”的授牌条件。另外,受地理位置影响,较福田、南山、宝安等区,我区对港澳青年吸引力不足。根据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统计数据,2023年至今,我区认定身份的港澳自主创业人员仅为24人,亟需通过搭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载体,吸引港澳青年科研团队,推动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科研成果到光明转化落地,为光明科学城注入创新活力。三、主要修订内容(一)关于第二条第(四)款“服务港澳特色突出”将第1项“在孵港澳创业项目或初创企业(港澳青年为创始人或控股股东)”的表述,调整为“在
4、孵港澳创业项目或港澳企业”。理由:为鼓励辖区创新创业载体吸引更多港澳创业项目或港澳企业入驻,打造一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结合我区实际,调整相关条件。(二)关于第六条第(一)款将“初创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要求在3年内”的表述,调整为“港澳企业是指在光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由港澳人士或港澳企业投资的工商注册主体二理由:此项调整是对调整后的第二条第(四)款第1项的“港澳企业”做具体解释。(三)关于第六条第(二)款将“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表述,调整为“港澳人士是指香港、澳门居民中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理由:此项调整是对调整后的第六条第(一)款的“港澳人士”做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