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849530 上传时间:2024-06-19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1.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docx(1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反映。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13日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含迁建,下同)、改建、扩建的营运期内涉挥发性有机物(下称VOCs)

2、产排项目。第三条使用备用柴油发电机、锅炉、工业炉窑、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项目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第二章严格源头控制第四条中山市大气重点区域(特指东区、西区、南区、石岐街道)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VOCs产排的工业类项目。第五条全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或备案新建、扩建涉使用非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原辅材料的工业类项目。低(无)VOCs原辅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如未作定义,则按照使用状态下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执行。无需加入有机溶剂、稀释剂等合并使用的原辅材料和清洗剂暂不作高低归类。第六条涂料、油墨、胶粘剂相关生产企

3、业,其所有产能投产后的低(无)VoCS涂料、油墨、胶粘剂产品产量比例原则上须达到企业年总产品产量60%、70%、85%以上。第七条严格实行中山市建设项目Vc)CS总量审核制度,各镇街必须完成年度VOCs综合整治任务,否则实行VOCs指标限批。VOCS总量来源包括每年可用VoCS总量指标”和倍量替代VOCs总量指标。倍量替代VOCs总量指标来源包括关闭(企业已在VOCs排放情况调查范围内计有VOCs排放量,并已注销排污许可证)或整治项目形成的VOCs减排量(即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专家现场核实核算的企业VoCS削减量)。总量控制要求以我市最新总量管理政策为准。第八条对于涉VC)CS产排的企

4、业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企业涉及扩建、技改、搬迁等过程中,其原项目中涉及VOCs产排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治理设施等须按照现行标准要求,同步进行技术升级。第三章规范过程管理第九条对项目生产流程中涉及VOCs的生产环节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十条VoCS废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收集效率不应低于90%o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90%的,需在环评报告充分论述并确定收集效率要求。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

5、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含VC)CS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应按相关标准等要求密闭储存、转移和输送。第十二条对含Ve)CS物料流经的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和其他密封设备,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建有有机化工管路的有机化工、医药、合成材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制造等行业企业,必须使用1DAR技术,并建立检测修复泄漏点台账。第四章加强末端治理第十三条涉VoCS产排企业应建设适宜、合理

6、、高效的治污设施,VOCS废气总净化效率不应低于90%。由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确实达不到90%的,需在环评报告中充分论述并确定处理效率要求。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e)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VOCs废

7、气治理设施如配套有水帘柜、水喷淋塔等,均只视作废气前处理工艺,不计入Ve)CS废气处理效率中。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广建设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第五章强化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涉VOCs企业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涉VOCs生产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台账资料必须包括:(一)用于鉴定原辅材料类型的证明材料(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使用说明书、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二)核算其原辅材料用量和VOCs产生量的证明材料(VOCS原辅材料的采购、入库和出库记录或证明)。(三)Ve)CS治理设施的设计方案、合

8、同、操作手册、运维记录及其二次污染物的处置记录。(四)年度VOCs废气监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记录等。(五)VOCs重点监管企业须针对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第十六条除全部采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或仅有高水溶性VoCS废气的项目外,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包括水喷淋+活性炭的处理工艺)的涉VOCs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Ve)CS在线监测系统应包含非甲烷总燃、苯、甲苯和二甲苯等监测指标。第十七条Ve)CS年排放量30吨及以上的项目,应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第六章生活源VOCS治理第十八

9、条全市所有餐饮项目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设置6基准灶头及以上,或炉灶总功率大于等于1亿焦耳/小时,或对应排气罩面投影总面积大于等于6.6平方米的经营性餐饮单位,应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第十九条全市范围新建、扩建的汽车维修(喷漆工艺)建设项目,除面漆(喷涂光油)外,应当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提倡采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第七章VoCS共性工厂建设第二十一条针对家具制造、表面涂装等中小规模企业众多、分散、Ve)CS污染突出等问题,各镇街应鼓励集聚发展,建设行业集中喷涂等工艺VOCs共性工厂,代替分散的涂装工

10、序,实现集中生产、集中管理、集中治污。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镇街应针对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合理布局,编制VoCS共性工厂专项规划或含VOCs共性工厂专章的其他规划。规划中应包含集中喷涂项目的规模、数量、布局等,并设置专门篇章分析其环境影响和环境可行性。相关规划完成后以镇街名义抄送市生态环境局。第二十三条VOCS共性工厂的新、扩建项目,须替代我市辖区内10家或以上同类型的VoCS产排企业或其工序,被替代企业或工序的有关资料需在相关规划中列明。被替代企业或工序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名单、涉VOCs原辅材料清单、工艺说明、现有VC)CS排放量、VoCS工序替代承诺书等。第二十四条VoCS共性工厂须达到规模

11、以上,即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涉VOCs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Vc)CS废气应采用溶剂回收或焚烧法净化处理,总净化不得低于90%。第二十五条共性工厂所有涉VOCs排放口应安装含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嫌等监测指标的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在四周布设不少于4个微观监测站(一般均匀分布在共性工厂四周,如需按实际情况调整,要以达到有效监控项目Ve)CS废气无组织排放为原则),监测PM1、PM2.5TVOC,监控无组织排放。第八章豁免情形第二十六条Vc)CS共性工厂、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低排放量规模以上项目免于执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相关规

12、定。一类空气功能区不得豁免。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是指纳入重点项目计划、重大项目库、重点工业项目库和“3.28洽谈会签约项目等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纳入上述项目库的证明材料,如上述项目库实施动态调整,以送审环评文件时情况为准。低排放量规模以上项目,新建项目是指VOCs排放量不大于Ioo千克/年,且工业产值不小于2千万元/年的项目(工业产值测算以镇街证明为准);扩建项目是指扩建部分产值不小于2千万元/年,同时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不大于50千克/千万元,且VOCs排放量不大于2吨/年的项目(单位产值VOCs排放量以去尾法取整千万元计算,年产值以纳税申报为准)。第二十七条全市范围内,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

13、和低排放量规模以上项目应使用低(无)Vc)CS原辅材料和相关工艺,如无法使用低(无)Ve)CS原辅材料的,送审环评文件时须同时提交高Ve)CS原辅材料不可替代性专家论证意见。高VoCS原辅材料不可替代性专家论证意见须由省、市专家库内行业专家、环评专家、清洁生产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出具。第二十八条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不作以新带老的强制要求:(-)不涉Vc)CS产排的改、扩建项目;(二)属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替代(油改水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18)315号)中纳入油改水替代试点行业的技改项目;(三)项目原有部分能提供高VoCS原辅材料不可替代性专家论

14、证意见或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现场核实专家意见,且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报告内有详细的不可替代性论述内容。第二十九条为鼓励和推进源头替代,对于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的,且全部收集的废气NMHC初始排放速率V3kgh的,在确保NMHC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点任意一次浓度值V30mgr3,并符合有关排放标准、环境可行的前提下,末端治理设施不作硬性要求。第九章其它第三十条相关术语的定义挥发性有机物vo1ati1eorganiccompounds(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烧类(烷燃、烯烧、焕煌、芳香煌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酸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

15、,是形成臭氧(。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VOCs共性工厂”是指面向涉VoCS产排的某个产业领域提供代生产加工的独立法人实体工厂。共性工厂通过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的生产加工或某一特定环节聚集于该工厂,实现集中生产、集中设计或集中处理,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投入好技术和好设备进行集中治污,实现VC)CS减排目的。同时,共性工厂内运用智能化、柔性化的制造技术,实现对产业的技术改造,形成高效、集约的新型生产运营模式。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与国家、省标准、行业指南等不一致时,应按国家、省标准、行业指南等上级文件执行。一类空气功能区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环规字(2017)3号)同时废止。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反映。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1月13日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工作总结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