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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复议申书2023行政处罚复议申I1书正文内容申t人:甘,女,19年月日出生,自贡市人,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区小区栋单元附号,身份证号:被申人:自贡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自贡市区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金肖被申t人作出的(自)食药罚决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201年月日,被申人在对申言青人经营的区大药房进行检查时,认定申言青人销售的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和六十六味地黄刃涉嫌为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201年月号,被申言青人向申言青人发出(自)食药罚决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申言青人向贵局申行政复议,贵局撤肖了(自)食药罚决
2、【201号处罚决定书,此后,被申人根据同一事实又做出了(自)食药罚决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人处以没收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共5盒;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5万元的决定。申人认为被申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金肖,具体理由如下:一、申人不可能知道涉案保健食品假冒批准文号。申人为个体工商户,本身不具备鉴别假冒食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其经营的微利大药房销售的药品、食品共有数百种,根本不可能一一对其进行甄别,且申言青人在购进产品时按正规渠道,按规定索取了相关票据,如追究假冒批准保健品的行政责任,也应由生产企业和相关医药公司承担。二、被申I1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3、行为错误。在(自)食药罚决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I1人并未隙述申人有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但是处罚决定书中却专门对申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即无销售事实,违法所得从何而来?三、被申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自)食药罚决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人认定申人违法的的依据是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作出的,其规定的内容为:“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从其条文中可以看出,这是国务院法规对食品生产者作出的法律规范,申人为药品经营个体工商户,显然不适用此条款。2、被申人认定申人销售的三种涉案食
4、品假冒食品批准文号,但却没有依据假冒食品批准文号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只能笼统地引用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四、被申I1人的处罚显失公允。被申I1所保存涉案的米次仁舒诺胶囊、抗骨质疏松高钙片、绿晶灵牌轻畅颗粒共5盒均是在申人处提取的,并未卖给消费者,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被申人却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5万元的最高额度对申告青人进行处罚,明确责罚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言青人作出的(自)食药罚决【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为维护申I1人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局申行政复议,望支持申人的复议请求。此致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人:年月日行政处罚复议申书.docx行政处罚复议申书正文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