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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5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一)案件名称:九江市柘林灌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案立案时间:2023年2月26日结案时间:2023年3月31日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10月柘林灌区管理局在未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永修县滨湖路与汪家山路交汇处汪家山山场修建柘林灌区防汛抗旱物资仓库。经林业技术人员与相关人员现场鉴定确认你非法占用林地3.65亩(2437.5平方米),已构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处罚决定:1责令2023年10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补齐相关手续。2 .处以非法占用林地罚款贰万肆仟叁佰柒拾伍元
2、整(24375.00元)。3 .以下空白。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承办人(签名或者盖章):2023年3月31日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二)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2016年10月19日早上8:30分,郑州市林政稽查大队接附近村民举报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刘胡土同村村北发现有人伐树,经查伐树人高福平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桐树35棵,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活立木蓄积量5.916立方米。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郑价认定201617号)鉴定价格2993.00元。违法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市*镇*村*号,联系电话:*。违法事实及证据2016年10月19日
3、早上8:30分,*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滥伐桐树35棵,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活立木蓄积量5.916立方米。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郑价认定201617号)鉴定价格2993.00元。违法证据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书证、林业工程师鉴定书、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物证。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河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滥发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株以上。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之规定。经郑州市林业局局长办公会集体
4、讨论决定给予违法当事人高福平如下处罚:1.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175株;2.处以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11972.OO元。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应予以结案。承办单位:郑州市林业局承办人:2016年11月28日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三)案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当事人姓名(名称)卢颂卿法定代表人无身份证号码36242119740926xxxx住址(地址)吉安县敦厚镇文山路联系电话159xxxx1818案发时间2023年1月初日至年月日林业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吉市综林罚决字2023第02号案件简要情况2023年1月27日,我支队办案人员对卢颂卿涉嫌侵
5、占林地一案进行初查,查明2023年1月初,卢颂卿请工程车装运工程废土堆放于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鸡湖街道西坑村委会太山村小组“三义坑口”山场,经测量,因弃土而破坏该山场面积06公顷(9亩),卢颂卿未办理林地征占用相关手续。行政处罚内容在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60000元整。执行方式自动履行执行结果处罚款已缴至财政非税账户,票据号码0645219502结案日期2023年2月20日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四)案由毁坏林地、滥伐林木当事人姓名(名称)泰和县傲丰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速成身份证号码36242119970429x
6、xxx住址(地址)江西省泰和县工业园区联系电话136xxxx8953案发时间2023年7月19日至20238月12日林业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吉市综林罚决字2023第04号、05号案件简要情况2023年6月23日,我支队办案人员对泰和县傲丰绿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毁坏林地、滥伐林木一案进行初查,查明该公司2023年3月份取得吉安市泰和县林业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编号:0519323)对涉案山场泰和县冠朝镇大冈村黄坪4组猫形、芋背山场进行林木采伐。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超采伐证面积采伐山场面积5.9亩,阔叶树立木蓄积56立方米,出材量3.36立方米,100平方米样方15株林木。采伐后该公司
7、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部分山场进行了挖山取土作业,毁坏林地山场面积75亩(折合5000)平方米。行政处罚内容1、限期在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非法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100000元。2、责令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2900株,并处被滥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IOOOo元。执行方式自动履行执行结果处罚款已缴至财政非税减户,票据号码0645219505、0645219504o结案日期2023年8月12日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五)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2019年10月27日接西南林区东护林消防队报称: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管委
8、会桐树洼社区8组凤栖南路与杨红线交叉口东北侧“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码:410103XXXXXXXXXXXX现住址:郑州市二七区XX乡XX村XX号附X号,联系电话:155XXXX9728o违法事实及证据2016年11月刘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管委会桐树洼社区8组凤栖南路与杨红线交叉口东北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司鉴字2019662号)鉴定:刘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管委会桐树洼社区8组凤栖南路与杨红线交叉口东北侧擅自占用林地面积为0.3139公顷(合4.7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毁坏程度:涉案区域已覆土植树,林地原有植被已灭失,林业种植条件已恢复,属于轻度毁坏。以上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作出责令刘某某于2023年4月13日之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1元罚款,共计处以65874元罚款。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应予以结案。承办单位:郑州市林业局承办人:马志军田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