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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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安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如下:一、切实履行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

2、房利用;编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计划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服务中心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民自建住房风貌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引导村民住房建筑风貌,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组织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

3、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管理,对村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本办法适用于村民原址翻建、改扩建和异址新建自住住宅。二、坚持规划引领(一)村庄分类和布局以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在深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村明确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对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类型的村庄可暂不分类。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规模,统筹乡(镇)、涉农街道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村庄实用性规划编制工作。(二)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

4、,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引导村民全程参与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规划成果应在村内显著位置公示。实用性村庄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规划农村宅基地时,要考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因素,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和地质条件不稳定区域。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村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三)宅基地标准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少于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

5、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按此规定严格把关,杜绝超面积审批。要在村庄规划中对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实用性村庄规划。已建自住房未经评估和批准,不得擅自加层。三、规范申请和审查程序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

6、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要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科学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严把农户申请资格。(一)村民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附件1)、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提交申请人身份材料等相关申请要件。(二)小组讨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村民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议事

7、规则决策实施。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将村民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标准、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未通过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申请村民未通过原因。(四)报送材料。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村民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包括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申请村民身份证复印件。四、优化乡镇审批流程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指导。按照法定职责

8、,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乡村规划(管理)委员会并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申请、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联审联批制度。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为民服务质量。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尽快落实到位。(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1 .坚持规划先行: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依据。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

9、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对接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服务中心,在新一轮空间规划中落实好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和用地规模。2 .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3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村民自建住房要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实用性村庄规划。要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

10、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村民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村庄,可以通过建设村民公寓、村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按照城镇规划严格执行,满足村民居住需求。(二)严格审批程序1 .部门联审。收到村级申请后,乡村规划(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地质条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

11、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原则上优先审批使用村庄空闲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出具机构联审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2 .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批。根据各相关机构联审结果,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审核通过的,及时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批准意见,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涉农街道办事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3

12、 .及时报备。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将审批情况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和规划服务中心等部门备案。经联审联批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答复申请村民,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善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村民需要补充的材料和要求。(三)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宅基地申请不予审批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五、加强风貌管控(一)培育特色风貌。实用性村庄规划应延续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村民自建住房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

13、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设功能现代、风貌乡土、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鼓励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为乡村建设培育、输送实用型人才,推荐规划、设计、建筑工程等专业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提供服务、参与乡村建设。(二)编制建房图集。区住建局要结合当地村民安居需求、气候条件、地形特点、传统文化和传统民居风貌等因素,组织编制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无偿提供给村民使用。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总体风貌定位,选择适宜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引导村民按照设计图册建设住房。六、强化建房管理(一)施工备案。村民要在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14、向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提交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人员信息、质量安全承诺书等资料,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村民自建三层以上住房经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二)施工图纸。村民自建住房可选用政府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也可委托具备房屋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鼓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为村民自建住房绘制符合设计规范的图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三)施工队伍。住

15、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制度并会同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筑工匠参加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村民自建住房需选择经过培训的建筑工匠或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设三层及三层以上或有地下室的住房必须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参与村民自建住房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明确施工现场的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责任人,对承接的房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建房村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建材质量。在建房过程中,建房村民和施工方要选用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规定标准的

16、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当劝阻、拒绝。(五)施工管理。同意村民自建住房开工建设的,乡镇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开工查验,确定建房位置;村民自建住房未经现场开工查验的,不得开工。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 .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2 .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 .发现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施工中发生事故时,乡镇政府要及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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